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内政发[2010]19号
【颁布时间】 2010-03-02
【实施时间】 2010-03-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0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9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35号)和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2009年冬季转业士官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发〔2009〕184号)精神,为做好我区2010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人员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和深化士官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2010年度由地方人民政府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包括:
  (一)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由于伤病残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义务兵、士官。
  (二)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为高一期的各级士官,按城乡有别的退役士兵接收安置规定执行。
  (三)作转业安排的服现役满12年以上的士官、服现役满10年或11年符合深化士官制度改革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服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官、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服现役满第三期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因战或因公致残被评为5至8级伤残等级的士官,按照自治区安置办公室下达接收安置计划和名单进行接收安置。
  (四)1至4级残疾义务兵、1至6级患精神病残疾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按照自治区安置办公室下达接收安置计划和名单进行接收安置。
  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而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原则上不予接收安置。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服现役未满第三期的士官,不符合安置条件,不能享受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助和相关优惠政策,如因入伍注销户籍可办理原籍落户手续。因考取基层政法院校而退役的士兵,不能享受包括自谋职业经济补助金在内的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因政治、身体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役而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接收安置时间安排
  义务兵报到工作应于2010年4月15日前完成,转业士官报到工作应于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各盟市在2010年6月底前向自治区安置办公室报送各类退役士兵统计报表,安置工作争取在2010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各盟市安置工作完成情况于2010年11月底前报自治区安置办公室。
  
  三、接收安置工作要求
  (一)认真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
  今年的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是在全军和武警部队组织实施深化士官制度改革的形势下进行的。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进一步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严密组织。要坚决贯彻执行现行退役士兵安置的政策、法规,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要求,采取自谋职业和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积极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1. 加大退役士兵依法安置力度。要坚决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严肃性,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必须无条件完成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任务;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或变相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做法。任何部门、任何行业不得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不得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有关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法规相违背的部门和行业文件规定,一律不得执行。
  2. 采取有力措施,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一是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安置计划,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坚决落实安置计划。二是各级人事、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和指导工作,解决退役士兵的工资、编制问题,办理退役士兵各类社会保险问题,确保退役士兵享受所在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同等待遇。三是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明确规定,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从安置部门开出分配工作介绍信之日起,所产生的一切问题均由接收单位承担;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三年内不得安排其下岗失业;因接收单位原因,致使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接收单位要从安置部门开出分配介绍信之日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费。四是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督查力度,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其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罚,同时对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