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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编办《关于规范街道办事处设置的意见(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规范街道办事处设置的意见(试行)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建设和城市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规范街道办事处设置提出以下意见。 一、街道办事处的性质和任务 街道办事处是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受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以城市管理和社区服务为重点,行使县(市、区)人民政府赋予的政府管理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和命令。 (二)指导、帮助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提高居民自治能力。 (三)做好计划生育、社会保障、拥军优属、兵役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四)大力推进社区建设,发展社区服务。 (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城市管理、流动人口管理、环境卫生、征地拆迁、失地农民安置和劳动就业等工作。 (六)收集辖区居民群众反映的各类问题,组织或协助有关部门加以解决;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反映辖区居民和单位的意见、要求,受理群众来信来访。 (七)承办上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街道办事处的设置条件 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应根据地域条件、居民分布情况,按照便利群众、便于管理的原则,一般在常住人口(包括非农业人口和农业人口)3万人以上的范围内设立街道办事处。市辖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若干个街道办事处;县和县级市只在县(市)政府所在地设立1个街道办事处,同时按照“设一撤一”的原则,在县(市)现有乡镇总数内撤并1个乡镇。 三、街道办事处的工作机构和人员编制 (一)机构设置。 街道办事处设立若干行政综合性岗位。设置事业机构不超过2个。 (二)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严格控制街道办事处人员编制。根据街道办事处辖区规模和工作需要,原则上常住人口3万人的配备行政编制8名左右,常住人口每增加1万人的按万分之二增加行政编制;事业编制由各地根据工作需要配备。所需编制在县(市、区)行政、事业总编制内调剂解决。 严格核定街道办事处领导职数。街道办事处领导职数一般不超过4名,个别任务重的不超过5名。领导干部实行交叉任职。 四、设立街道办事处的审批程序 街道办事处的设置由各县(市、区)根据各自工作实际提出申请,经自治区编办、民政厅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