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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颁布时间】 2010-03-03
【实施时间】 2010-03-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1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内蒙古自治区群众艺术馆文化工作管理办法

[接上页]

  第十八条 群众艺术馆、文化馆业务人员应具备中专(或相当于中专)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政治素质好,热爱群众文化工作,遵守职业道德,具有必备的组织能力和专业技能。
  
  第十九条 群众艺术馆、文化馆业务工作人员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者分别不低于总编制的50%和40%。业务骨干应相对稳定,对不适应群众文化工作的人员,应适当调整。新调入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考核,不符合条件者,不得录用。要大力培养少数民族业务干部。
  
  第二十条 尽量减少非业务人员,群众艺术馆、文化馆行政人员比例分别不得高于15%和20%。
  
  第二十一条 群众艺术馆、文化馆人员编制的设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级有关部门要重视和改善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工作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保障他们的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三条 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可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工作人员实行专业职务聘任制或者职业资格认证制,建立定期考核、职工教育及岗位培训制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各项业务规章和工作细则,报当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
  
  第二十五条 文化馆达到部颁一级的,可参照盟市群众艺术馆标准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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