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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甘卫农卫发[2009]331号
【颁布时间】 2009-12-23
【实施时间】 2009-12-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1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指导方案(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七、门诊费用控制与支付方式
  
  1、控制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次均门诊费用。各地通过基线调查,了解当地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的次均门诊费用水平,并提出上限控制标准。(目前,全省县、乡、村三级医疗机构的次均门诊医药费用一般水平为:县级医院40-60元,乡镇卫生院20-30元,村卫生室10-20元,各地制定实施方案时可参考。)
  
  2、核定各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人次。对各医疗机构门诊人次进行基线调查和测算,合理确定年门诊人次上限标准。以基线调查数据为对照,严格控制各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人次年增长幅度(建议不超过5%)。
  
  3、确定门诊费用支付方式。建议以“总额预算、分期支付、绩效考核”(pfp)的方式,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门诊统筹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包干使用,防止定点医疗机构以分解处方的方式增加门诊人次、以开大处方的办法提高单次门诊费用等行为的发生。定额方法举例如下:
  
  县医院定额=县医院核定年门诊人次×50元×25%
  
  某中心卫生院定额=该中心卫生院核定年门诊人次×30元×50%
  
  某集体办村卫生室定额=该卫生室核定年门诊人次×20元×60%
  
  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定额总和不大于普通门诊预算可用资金总额。
  
  一年的定额确定后,分期限额预付,定期审核结算。结算前,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用药和收费、服务规范和医疗质量等方面进行检查和评估,对违反规定者据实扣除或处罚。
  
  八、门诊统筹的监督管理
  
  1、统一药品价格。各县(市、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实行药品统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给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统一规定药品价格。
  
  2、公开服务信息。定点医疗机构应将门诊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补偿项目及常用药品的价格等信息公开张贴定期公示。县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应将各定点医疗机构次均门诊费用和目录外用药情况以互相比较的方式向全社会公布,引导参合农民自主选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各级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补偿登记表》复印后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3、严格监督检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抽查各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诊疗及用药的规范执行情况。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不得使用《目录》外药品。对次均门诊费用和目录外药费比重明显高于以上标准、或克扣农民补偿金的定点医疗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并扣除违规所得。发现用分解处方、虚开处方(冒名签字)、假发票等办法套取门诊统筹资金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资格,直至取消医疗机构执业资格、执业医师资格、乡村医生执业资格。
  
  九、积极创造条件开展门诊统筹
  
  1、大力推广计算机信息技术在县乡医疗机构的使用。县级医院和乡镇卫生院要尽快普及医院管理信息系统,与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并将参合农民的基本信息置入该系统。
  
  2、大力推进村卫生室规范化管理。门诊统筹定点村卫生室必须达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基本标准,医务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建立门诊电脑收费管理系统、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3、县、乡定点医疗机构应安排专人承担本院门诊费用的结报服务工作。在村级卫生机构尚不能普遍实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的情况下,乡镇必须安排专职人员对村卫生室门诊费用的结报凭据进行初次审核和检查,并建立门诊费用补偿台帐。
  
  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全面推行门诊统筹,并做到方案合理、管理规范、实现平稳运行。暂不具备条件开展门诊统筹的地方,对在乡镇卫生院和符合定点条件、管理规范的村卫生室就诊单次不超过30元的门诊费用按50%的比例(名义补偿比)给予补偿,以户为单位全年报销的门诊医药费不超过100元为封顶。
  
  十、有关说明
  
  1、各地根据本方案基本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2、各地制定的实施方案需报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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