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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晋城市政府
【发文字号】 晋市政办[2010]21号
【颁布时间】 2010-03-03
【实施时间】 2010-03-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1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2009年12月31日省人民政府召开的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专题会议精神和2010年2月26日全省煤矿安全监管会议精神,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8号)文件规定,现就我市行政区域内煤矿安全监管职责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和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在我市范围内整合后的全资及控股煤矿,其安全监管工作严格执行(晋政办发〔2010〕8号)文件规定,由省煤炭工业厅负责,市煤炭工业局及县(市、区)煤炭工业局不再负责以上煤矿的安全监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煤炭主管部门今后不再受理上述煤矿的文件,不再负责此类煤矿的隐患排查治理、复工复产验收等安全管理工作。
  
  二、除上述煤矿以外的其他所有煤矿(含省外企业、中央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所办煤矿),其安全监管工作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和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要同各县(市、区)政府加强协调,搞好衔接,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理顺安全监管体系,健全安全监管机制,不能在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上出现脱节和空档。
  
  四、各县(市、区)要加大对煤矿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的打击力度,加大安全监管。对已关闭矿井要加大巡查力度,防止死灰复燃;对待关闭矿井、兼并重组方案明确的关闭矿井各监管单位要继续执行专人盯守制度;对未复工复产矿井要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各级驻矿安监员要24小时驻矿盯守,严禁擅自组织生产建设。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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