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10]41号
【颁布时间】 2010-03-03
【实施时间】 2010-03-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1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简化和改进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要坚持“批管并重,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健全责任主体明确、审查权限分明、监管措施具体、审查重点突出的共同责任机制。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在上报用地申请前,要对拟申报的用地报件材料逐一进行审查,并对审查意见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征地前告知、听证、调查结果、土地权属、用地规模和控制指标及是否存在土地违法行为等进行确认,县(市)级政府对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查意见和落实被征地农牧民的补偿安置措施等负责。
  州(地、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单独选址、分批次用地报件减少的报批材料存档备查,并在审查意见中,对报件减少要件涉及的审批事项进行说明。州(地、市)国土资源部门主要对是否落实用地预审、用地计划、用地规模、供地政策、征地听证、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措施、规划调整、耕地占补平衡、林地手续、土地复垦方案评审、社会保障措施、土地违法行为等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对报批材料的真实、合规、合法性负责。州(地、市)政府对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查意见和县(市)政府落实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措施的确认结论负责。
  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州(地、市)、县(市)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查内容和意见进行复核性审查,对用地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提出结论性意见,并对审查意见负责,必要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实地核实。
  
  五、从严规范,提高用地报件质量
  省国土资源厅要积极开展建设用地报批质量建设年活动。对因服务意识不强,影响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或申报用地不及时,年度计划管理执行不到位,编制报件不认真、审查意见不真实,导致重复报件的地区,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凡建设用地报批数量占当地建设项目用地总量的比例达不到50%的,核减该地区用地计划指标;建设用地报批数量占当地建设项目用地总量的比例达不到40%的,在年度责任目标考核中核减当地政府考评相应的分值,核减当地土地整理开发项目及投资;建设用地报批数量占当地建设项目用地总量的比例达不到30%的,暂停该地区建设用地报批,将其列为土地执法监察的重点地区。对长期不履行用地报批手续的业主单位,在进行下一个项目用地预审时暂缓预审。
  
  六、提前介入,主动做好用地前期衔接和服务工作
  (一)建立与项目用地单位相对接的跟踪服务制度。每年年初与年中,国土资源部门要提前介入,做好服务,主动邀请公路、铁路、机场、水利水电等用地大户,召开年度用地项目对接会,全面了解年度新建和在建项目总体运行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发展改革、经委、环保、国土、建设等相关部门要将项目立项等前期工作,以信息方式进行相互沟通告知,定期汇总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及核准(备案)情况明细表,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项目用地的性质和类型,对口进行跟踪服务,确保项目用地及时报批。
  (二)加快项目用地预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本着“源头参与、提前介入、程序规范、主动服务”的原则,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各项工作。对于国家、省重大项目在预审材料齐备的情况下,预审办结时间由20个工作日提前为7个工作日完成。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主动会同用地单位对项目用地情况现场踏勘,实地协调解决遇到的问题,指导用地单位组织完善相关资料。同时,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用地预(初)审情况,汇总报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国家和省重大项目建设涉及规划调整和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提前做好踏勘论证工作,在组织用地预审时,对用地规模、用地计划、耕地占补平衡、供地政策等提出具体的意见。对于地质灾害不易发地区的项目,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不压覆重要矿床的,不进行压覆矿床评估。
  (三)及时开展征地前期工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受理建设单位用地申请后,及时开展征地前期工作,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权属调查、征地告知、听证、确认工作,抓紧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组织提供完备的用地报批有关材料。属于先行用地的项目,须在先行用地完成审批工作后,组织做好征地相关工作。
  
  七、加大力度,做好用地审批的跟踪监管和执法检查
  (一)加强建设用地预审项目的跟踪管理。对已通过建设用地预审的项目,土地执法监察部门应及时跟踪,对已批准先行用地的单位做好督促、检查,确保项目用地及时报批,并将建设用地报批监管纳入到执法监察日常管理工作中。
  (二)建立违法责任约谈制度。按照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简称“15号令”)的规定,省监察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对违法用地行为严重地区的主要领导进行约谈,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力的,按照15号令的规定,追究当地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三)严厉查处未报即用违法行为。土地未报即用,是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土地执法监察部门一经发现,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附件:1报省级政府批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目录(略)
  2报省级政府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目录(略)
  3建设项目工程先行用地报批材料目录(略)
  4报省级政府批准农牧民新村和集中定居点批次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目录(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