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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市 (州)所属单位申请省人才资金资助,需经主管部门同意,送市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由市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省资金管理办公室。 5.县 (市、区)所属单位申请省人才资金资助,需经县(市、区)主管部门同意,报市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由市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汇总后报省资金管理办公室。 (二)高层次人才开发和奖励资金的申请程序: 1.高层次人才开发计划或实施奖励方案,由省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2.各单位按要求将符合条件的拟培养或奖励人才名单及相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 3.省直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由主管部门直接报省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 (州)单位经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送市 (州)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由市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二条 省人才资金的评审拨付程序。 (一)省资金管理办公室在接到使用资金申请材料后,应在1个月内完成资格初审工作。 (二)由省资金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领域知名专家学者和相关部门领导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开展年度人才资金申请项目的评审工作。 (三)根据资格初审结果,由评审委员会中的专家学者组成专家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按专业分组,对申请项目是否资助、资助金额等提出专家评审意见。 (四)评审委员会对专家评审意见进行讨论,形成资助项目名单及资助金额。 (五)资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将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送省财政厅进行财务支出审核。 (六)经省财政厅财务支出审核后,实行资助项目资金总额分级审批制度。资助项目资金总额在100万元以内的,由常务副省长审批;资助项目资金总额超过100万元 (含100万元)的,由常务副省长签署意见后,报省长核批。审批后的省人才资金由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拨付。 (七)资助项目资金申请获准后,省资金管理办公室与受资助单位签订资助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省人才资金的使用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自觉接受省资金管理办公室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十四条 受资助单位及个人在资金使用期间,每年应提交资金使用的情况报告,资助期满或资助资金使用完毕后,应填写《吉林省人才开发资金财务决算表》,并提交资金使用的财务报告、资助项目执行情况报告、资金使用效益情况分析等报省资金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十五条 省人才资金的使用实行审计制度。省资金管理办公室应接受省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同时,根据本办法和所签合同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对整个资助、奖励工作进行跟踪检查、监督和考核。一经发现、查实受资助单位存在违反财经纪律,改变资金用途、挪用、截留、贪占资金以及其他弄虚作假骗取资金资助行为的,省资金管理办公室有权终止协议,收回资助或奖励的全部款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吉林省人才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吉政办发〔2003〕44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