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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内政办字[2010]40号
【颁布时间】 2010-03-03
【实施时间】 2010-03-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2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地名普查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的部署,2009年-2012年开展全国第二次地名普查试点,为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任务,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地名普查试点的目的是查清试点地区地名基本情况,掌握地名基础数据,提高地名标准化水平,为社会提供全面准确的地名信息。
  地名是基础地理信息,地名普查是一项公益性、基础性的国情调查。开展地名普查试点,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巩固国防建设,有利于我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有利于社会交流交往、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对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范围和内容
  我区地名普查试点范围:额尔古纳市、陈巴尔虎旗、新巴尔虎左旗、满洲里市、新巴尔虎右旗、阿尔山市、科尔沁右翼前旗、东乌珠穆沁旗、阿巴嘎旗、苏尼特左旗、二连浩特市、苏尼特右旗、四子王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乌拉特中旗、乌拉特后旗、阿拉善左旗、阿拉善右旗、额济纳旗。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先行开展地名普查试点工作。
  普查试点的内容:查清试点地区的地名及相关属性信息,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对重要地理实体设置地名标志,建立地名信息数据库。
  
  三、时间安排
  普查试点从2009年10月开始,至2012年12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9年10月至2010年6月,在全国地名普查技术标准和规范确定后,结合我区的实际,制定自治区地名普查技术标准和规范,并开展培训,进行必要的物质准备。
  第二阶段,2010年7月至2011年12月,开展地名调查、搜集和考证,完成资料整理和成果汇总。
  第三阶段,2012年1月至12月,进行成果验收和上报,建立地名信息数据库。
  
  四、组织实施
  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和我区第二次地名普查试点工作的实际,自治区成立第二次地名普查试点领导小组,负责普查试点的组织实施,协调解决试点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民政厅,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普查试点工作。
  试点盟市、旗县(市、区)要相应成立地名普查试点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的规定和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地名普查试点工作。
  普查试点工作结束后,各级领导小组自行撤销。
  
  五、经费保障
  根据国务院要求,自治区第二次地名普查试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列入相关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地名普查给予适当补助。
  
  六、工作要求
  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充分认识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统筹安排,确保普查试点任务的顺利完成。普查工作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保守国家秘密,认真做好普查工作,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可靠。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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