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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政府
【发文字号】 甘政办发[2010]43号
【颁布时间】 2010-03-09
【实施时间】 2010-03-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2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甘肃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意见(甘肃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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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突出项目支持重点,促进全省农业协调发展。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要进一步向农业主产区和产粮大县集中,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要进一步向农业主产区和产粮大县倾斜,各项增产增收增效措施也要在农业主产区和产粮大县集成投入,支持农业主产区和产粮大县做大做强特色优势产业和粮食产业,促进特色农产品和粮食生产、流通、加工的产业化经营,延长产业链条,拓宽增收渠道,提高产业效益和竞争力。特别要加大对列入《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国办发〔2009〕47号)的产粮大县和财政部确定的产粮大县的支持力度,增加投入,率先实施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
  
  (三)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扶持力度。采取财政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大力扶持特色优势农产品生产。推广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户有机结合的组织形式,让农民从产业化经营中得到更多实惠。积极与农业发展银行甘肃省分行、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等金融机构合作,逐步加大农业综合开发贷款贴息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贴息资金的杠杆作用和政策性信贷资金的优势,加大对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专业大户等的扶持力度,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四)强化科技支撑作用,大力推广农业先进适用技术。逐步增加农业综合开发科技投入,采取竞争立项,省上集中安排和使用科技推广资金的方式,大力扶持有较强科研与推广实力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申报的重大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应用项目。重点支持全膜双垄沟播、测土配方施肥、节水灌溉、良种繁育、设施种植养殖等先进适用技术推广。鼓励产学研、农科教结合,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同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农户开展多种形式技术合作。
  
  (五)加强部门配合,加大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实施力度。农牧、水利、林业、国土、供销社等部门要结合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需要,完善各自安排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规划,做到科学合理布局,集中安排资金投入,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项目的示范带动作用。各级财政和农业综合开发部门要积极参与部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及时进行调研和指导,提前介入项目申报与评审,按要求做好部门项目联合布置计划编报、联合批复项目实施计划、联合检查验收等工作,及时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
  
  (六)实行动态管理,调动开发县的积极性。按照“总量控制,适度进出,奖优罚劣,分级管理”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对于开发潜力大、工作积极性高、但尚未纳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扶持范围的农业大县,要逐步纳入省级农业综合开发扶持范围。对于开发潜力已经不大或工作不到位的开发县,要调减投资控制指标或适时停止扶持。
  
  三、创新机制,积极探索农业综合开发新模式。
  
  (一)试行先建后补的民办公助机制。为了鼓励和引导项目区农户和龙头企业直接投入农业综合开发,省农发办将选择一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进行先建后补试点。对一些实力强、机制新、运营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申报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要优先纳入试点范围。各县市区可以采取先建设后申请补助,或边建设边申请补助的方式,自下而上筹集农业综合开发资金。
  
  (二)完善两类项目有机结合的良性循环机制。按照“依托龙头建基地,围绕基地扶龙头”的原则,统筹安排土地治理和产业化经营项目,将土地治理项目的规划布局与区域主导产业、特色优势产业、龙头企业的发展需要有机结合,通过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将土地治理项目区建设成为特色优势农产品生产基地;依托土地治理项目安排产业化经营项目和资金,引导龙头企业组织带动农民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提高农业生产的专业化、规模化和标准化水平,促进区域主导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壮大。
  
  (三)探索统筹使用支农资金新机制。以“条件具备,农民自愿,地方政府规划,农业综合开发参与,组合各种资金建设新农村”为原则,围绕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扶持壮大区域主导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鼓励各地特别是产粮大县适当安排部分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搭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产业经济发展资金整合平台,引导各类支农资金统筹使用,积极支持新农村建设。
  
  四、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农业综合开发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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