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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宁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南价费[2010]19号
【颁布时间】 2010-03-04
【实施时间】 2010-03-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3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做好我市2009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和收费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城区、开发区、投资区物价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发改价格〔2010〕239号)对2007年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收费统计报表及填表说明均做了修改,为此,自治区物价局正组织力量修改全区收费统计系统,拟于3月底完成。为确保我市收费统计数据的准确性,按质按量完成全市收费统计工作,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做好今年收费年审和收费统计工作的通知》(桂价电〔2010〕6号)精神,经研究,现就做好我市2009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和收费统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物价局拟定于3月底开办收费统计培训班,建议各县(区)物价局将收费年审时间安排在4月1日以后开始。
  
  二、目前已经开展年审工作的县(区)物价局,暂不要使用原收费统计系统输入收费数据。如已经在原收费统计系统输入收费数据的,必须在4月1日后经市局收费科同意再汇总。
  
  三、各县(区)物价局的收费统计报表和收费统计分析报告于5月30日前上报市局收费科。
  
  
南宁市物价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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