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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卫生厅
【颁布时间】 2010-03-05
【实施时间】 2010-03-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3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公共卫生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和卫生部《关于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20号),我厅正在研究修订《江西省涉及公共卫生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在我省涉及公共卫生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管理办法出台之前,现就目前有关公共卫生从业人员健康体检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涉及公共卫生从业人员(含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公共场所为顾客服务的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和消毒产品生产的人员等)预防性健康检查中,一律取消“乙肝五项”检查,即取消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增加“戊型病毒性肝炎抗体测定”(血清抗hev-igm)检测项目,凡检测出阳性者判定为不合格;其他检测项目、判定标准等仍按照《江西省涉及公共卫生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实施,暂不改变。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及时调整本辖区内公共卫生从业人员健康体检项目。在未出台新的规定之前,我省《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格式和发证单位仍按照《江西省涉及公共卫生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实施。
  
  
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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