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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9-12-24
【实施时间】 2009-12-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4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认真做好酒类管理部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州(市)酒类专卖管理局(办):
  
  2009年全区各级酒类管理部门深入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坚持依法行政,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全区的酒类流通管理步入了健康发展的轨道。为了进一步强化我区酒类流通管理,严厉打击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杜绝无证经营,严格落实酒类溯源制度和备案登记制度,确保全区人民饮酒安全,更好地掌握各地酒类管理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对酒类流通行业实施有效调控,请各地认真做好2009年工作总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2009年工作总结。各地和各级酒类专卖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酒类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从加强领导、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市场监管、队伍建设等方面认真总结全年工作,以书面形式上报自治区酒类专卖管理局。
  
  二、报送随附单使用情况。各地(州)市酒类管理部门应对2009年随附单的使用情况进行详细统计,按领取数量、已使用数量和预计使用数量一并上报自治区酒类专卖管理局,以便我局汇总统计后上报商务部。
  
  三、报送备案登记情况。为落实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制度,各地(州)市酒类管理部门应对辖区酒类批发、零售企业备案登记工作认真加以统计,按照相关统计报表要求报送自治区酒类专卖管理局。酒类零售备案登记工作将于明年1月底结束。请各地将收取的酒类备案登记证证款按时上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如有不按时上交或截留情况发生的,自治区酒类专卖管理局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严肃处理。
  
  各地(州)市酒类管理部门要本着对全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总结经验,查找存在的问题,尤其对统计数据要实事求是,按照《统计法》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工作总结和统计报表请于2010年1月20日前上报自治区酒类专卖管理局,我局将对全区酒类管理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总结通报表彰,请各地认真落实,按时上报。
  
  联 系 人:安 红
  
  联系电话:0991-2817125(传真)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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