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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宜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宜府办发[2010]14号
【颁布时间】 2010-03-01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4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宜春市推进氧化锂资源管理实施办法

[接上页]

  九﹑为确保本办法顺利实施,营造锂矿开采和运营的良好秩序,成立宜春市锂矿资源管理和综合开发利用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市长黄建平任组长,市长助理赵惟、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和市锂能办主任任副组长,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和袁州、高安、宜丰、奉新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锂能办,负责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和本实施方案要求,统筹协作,积极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全力推动我市锂电新能源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严格责任追究,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对督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除按照宜府发〔2009〕31号文件规定进行严格查处外,对矿物取样和检验弄虚作假、有意规避氧化锂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要对检验单位、地勘单位,报请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并且不再委托其在我市辖区内承担相应业务工作;对氧化锂资源进行破坏性开采,造成严重后果的氧化锂资源矿山企业,依法从严查处。
  
  十一﹑本实施办法由市锂电新能源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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