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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桂政发[2009]114号
【颁布时间】 2009-12-24
【实施时间】 2009-12-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4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自治区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五)资金往来。建立自治区与试点县之间财政资金直接往来关系。自治区财政直接确定各试点县的资金留解比例。
  
  (六)财政结算。年终各类结算事项一律由自治区财政与试点县财政直接办理,市与试点县之间如有结算事项,必须通过自治区财政办理。各试点县举借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债转贷资金、地方政府债券等,直接向自治区财政申请及承诺偿还,未能按规定偿还的由自治区财政直接对试点县进行扣款。
  
  四、试点县的确定
  
  在各市人民政府推荐的基础上,经自治区财政部门审核,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了14个自治区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试点县。具体为:南宁市上林县、柳州市融水县、桂林市龙胜县、梧州市蒙山县、北海市合浦县、防城港市上思县、钦州市浦北县、贵港市平南县、玉林市博白县、百色市田林县、贺州市昭平县、河池市都安县、来宾市象州县、崇左市天等县。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对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试点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衔接和政策的落实。加强调查研究,密切关注改革的进展情况,不断完善改革措施,及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区直各部门要切实转变工作思路和方法,支持改革试点工作。要按照自治区直管县财政管理要求,认真清理和修订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有关项目安排和专项资金的分配直接明确到试点县。同时,加强对试点县项目建设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与考核,共同推进财政改革与发展。
  
  (三)市级财政要继续关心支持试点县财政发展。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各市原对试点县的各项财力支持不能取消,不得出台涉及县级财政收支范围及财力调整的政策。对中央和自治区已经明确要求市级财政予以配套的专项资金,要按规定配套到位。同时,在改革试点过程中,要妥善处理好市与县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得突击扣还县财政欠市财政的债务。
  
  (四)各试点县要进一步转变理财思路,加强管理。坚决克服“等、靠、要”等依赖思想,牢固树立自力更生、自求平衡的意识,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经济发展,增强财政实力。同时,强化县乡新增财政供养人员编制控制,从2010年起,试点县新增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必须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五)加快“金财工程”建设步伐。加快覆盖自治区、市、县、乡的财政信息网络建设,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快信息传递速度和资金流速,提高工作效率,增强自治区财政对县级财政的监控、评价能力。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试点县有关资金调度、收入考核、资金申报、债权债务调整等事项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具体实施办法及配套措施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制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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