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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嘉峪关市政府
【发文字号】 嘉政发[2010]19号
【颁布时间】 2010-03-01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4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嘉峪关市民族宗教领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接上页]
(13)市房管局:对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因涉及少数民族群众和宗教界利益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按照规定上报情况的同时,迅速开展劝导疏散工作。
  (14)市规划局:对宗教活动场所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重建规划中涉及少数民族和宗教界利益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按照规定上报情况的同时,迅速开展劝导疏散工作。
  (15)市文化广播电视局:对因文化活动和文化市场中出现伤害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宗教感情的事件,按照规定上报情况的同时,迅速开展劝导疏散工作。
  (16)市司法局:负责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宣传,引导群众按法律、法规、政策办事,防止群众因法律政策问题不明或误解而导致矛盾激化。
  (17)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严把清真食品餐饮服务许可关,做好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组织查处消费环节清真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对因民族餐饮问题引发的民族宗教领域的突发事件,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卫生监督执法调查。
  
3 应急处置

  
  3.1 信息报告
  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要求立即将情况向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市应急领导小组视情况同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3.2 现场处置
  民族宗教问题敏感复杂,突发事件一旦发生,事发地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要迅速到达现场,用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和方法,及时化解矛盾,尽快平息事件。要充分发挥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和宗教界上层人士的作用,引导他们配合政府,主动说服教育少数民族群众或信教群众,防止事态扩大。必要时建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4 宣传教育和信息发布

  
  4.1 宣传教育
  预防和处置民族宗教突发事件,要将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贯穿整个过程。要通过新闻媒体等,广泛宣传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教育群众遵守法律,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不得妨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进行跨地区、跨行业的串联聚集,不得堵塞交通,妨碍正常的交通秩序。要使群众懂得,即使诉求合理合法,但表达方式方法不合法,仍属违法行为,且须承担法律责任。
  
  4.2 信息发布
  民族宗教突发事件一般不公开报道。个别确需公开报道的,由市民族宗教局依照相关规定,提出报道方案、提供统一稿件、审定报道口径,经市保密局审查后,并报经市民族宗教领域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批准,按照省、市有关加强新闻宣传的规定,视情况作简要的公开报道。
  
5 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

  各级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要全面掌握并熟练运用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要继续加大对民族宗教工作的领导,按照省、市处置突发事件预案的总体要求,保证各项措施到位、责任到人。各有关部门要把会不会做民族宗教工作特别是能不能冷静、果断、平稳处置民族宗教领域的突发事件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纳入绩效考核内容。对于重视不够、失职失察,造成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6 应急保障

  市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本预案的规定,处理民族宗教领域突发事件,并配备必要设施,保障通讯畅通,保证必要的经费。
  
7 附则

  7.1 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7.2 本预案由市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7.3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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