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嘉峪关市政府
【发文字号】 嘉政发[2010]17号
【颁布时间】 2010-03-01
【实施时间】 2010-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4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嘉峪关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高医疗救助实效,切实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根据《甘肃省城乡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城乡一体化建设总体思路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民政局主管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负责审核、审批和发放医疗救助资金。
  市财政局做好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核拨和监管工作。
  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审计局等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具体负责医疗救助申请人的救助申请受理等工作。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城乡医疗救助,是指通过政府筹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对患病的城乡困难居民的医疗费按一定标准给予适当救济,以缓解其生活困难的救助制度。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是用于城乡低收入家庭和特殊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医疗救助对象主要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因患病造成生活困难的以下居民: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三)经市民政局认定的因重大疾病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其他对象。
  不属于城市医疗救助情形,但家庭困难的,按《嘉峪关市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 城乡医疗救助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属地管理原则。
  (三)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结合。
  (四)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并逐步提高的原则。
  (五)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施救的原则。
  
  第六条 市第一人民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酒钢医院、各社区门诊、各镇卫生院为医疗救助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七条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参保参合救助、门诊救助、住院救助、特殊救助相结合的救助方式。
  (一)住院救助。对医疗救助对象的住院治疗费用或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一定数额的救助。
  (二)门诊救助。对城市低保户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农村五保户等重点救助对象的门诊治疗费用给予适当的救助。
  (三)参保参合救助。根据《嘉峪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和《嘉峪关市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所规定的标准,资助农村低保户、五保户等困难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助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四)其它特殊救助。对因特殊重大疾病造成家庭困难的,经市民政局认定后,给予适当救助。
  
  第八条 救助标准:
  (一)门诊救助对象的门诊医疗费用可依据当年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救助。
  (二)市社会福利院、农村敬老院及分散公费供养的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人员不设起付线,实行全额救助。
  (三)低保对象住院,个人一次性自行负担的医疗费用在1000-3000元的,按40%的比例给予救助;个人一次性自行负担的医疗费用在3001-10000元的,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个人一次性自行负担的医疗费用在10001元以上的,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但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0元。
  (四)因特殊重大疾病造成家庭困难的其他救助对象,个人一次性自行负担的医疗费用在3000-10000元的,按40%的比例给予救助;个人一次性自行负担的医疗费用在10001-20000元的,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个人一次性自行负担的医疗费用在20001元以上的,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但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0元。
  (五)临时医疗救助。根据患者家庭困难程度及花费情况酌情给予临时医疗救助。
  (六)对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救助,对同时患有其他重大疾病人员可适当提高救助金额。
  
  第九条 城乡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一)申请。医疗救助申请人向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医疗救助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低保证或五保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医疗收费票据等。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