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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筑府办发[2010]28号
【颁布时间】 2010-03-01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4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2010年贵阳市电煤供应任务实施方案


  为切实保障我市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保持工业经济的平稳运行,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0年省内电煤供应任务的通知》(黔府办发〔2010〕4号)等文件精神,确保完成省人民政府下达的电煤供应任务,结合我市煤炭生产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电煤任务分解原则
  2010年,省下达给我市的电煤供应任务为100万吨,其中:贵阳电厂40万吨、清镇电厂60万吨。以此为原则,现根据我市煤矿企业的分布以及煤矿生产的实际,分解并下达各产煤区(市、县)2010年电煤供应任务。(详见附表)
  
  二、落实任务,明确责任
  各产煤区(市、县)要将市人民政府下达的电煤供应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各产煤乡(镇)和供煤企业,并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加大协调力度;要多渠道筹集电煤,认真组织辖区煤矿企业、煤炭经营公司供应电煤,督促供煤企业落实电煤供应任务。
  
  三、电煤供应保障措施
  (一)切实提高对做好电煤生产供应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深刻理解电煤供应工作对保持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各区、市、县,各部门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电煤供应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履行职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全力以赴抓好煤矿生产,切实保障电煤供应工作。
  (二)加快整合、技改、新建煤矿的建设步伐,使其尽快建成投产和恢复生产。实行部门对口协调制度,市安监、煤炭、国土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与省对口部门的协调力度,帮助整合、技改、新建煤矿尽快完善相关手续,及时投入生产。
  (三)建立第三方煤质监测机制。由市质监部门牵头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对电煤煤质进行不定期抽样,专门对煤炭生产企业供应给电厂的电煤进行检验,以保证检验结果客观性和公平性,督促煤炭供应业主与发电企业建立起公开、公平、公正的有效电煤交易机制,提高煤炭生产企业和发电企业电煤购销的积极性。
  
  四、加强监督管理
  严格按照国家电煤质量与计量标准结算煤款。各级质监部门要加强对电煤质量与计量的监管,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不法行为。市有关部门继续对重点煤炭企业和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的电煤供应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和问责。市督办督察局要把电煤供应工作纳入督办事项,不定期抽查,全年实行专项督查。
  附件:2010年贵阳市电煤供应任务分解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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