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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 高检发教字[1991]5号
【颁布时间】 1991-04-13
【实施时间】 1991-04-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转发国家教委《关于同意建立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的批复》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国家教委已经批准建立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现将国家教委教计<1991>36号文转发你们,请阅知。
  
  附: 
关于同意建立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高检发办字<1990>20号《关于请求先行办理同意中国检察官学院正式建校批准手续的报告》及高检院办公厅关于学校名称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为使检察官培训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尽快提高我国检察干部队伍的素质,同意建立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属于成人高等学校,实行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北京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主的管理体制。
  
  二、学院在校生规模为1000人。主要任务是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也可招收在职干部举办大学专科层次的学历教育。专科专业的设置,由你院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确定,并报我委备案。
  
  望你院按照国家教委《关于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抓紧落实学院扩建及补充师资等项事宜,加强各项工作的管理,保证教育质量,为加强我国检察干部队伍的建设培养合格人才。
  
  
国家教育委员会
  
  199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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