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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教育厅
【发文字号】 湘教通[2009]545号
【颁布时间】 2009-12-24
【实施时间】 2009-12-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5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评选2009-2010学年度普通中小学省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
  
  现将2009-2010学年度普通中小学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1、省级三好学生评选对象:我省普通中小学(含经审查批准开办的民办中小学)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毕业年级学生。
  
  2、省级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对象:担任班委会、学生会或团支部、团总支、团委会委员等职务一年以上,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初、高中毕业年级学生干部;小学不评选省级优秀学生干部。
  
  3、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必须从当年市(州)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中评选产生。
  
  4、学生干部可同时参评省级三好学生和省级优秀学生干部。
  
  二、评选条件
  
  1、普通高中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符合《湖南省普通高中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暂行办法》(湘教基字〔2001〕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综合素质评价优秀,即高一、高二四个学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均为优秀等级;学习成绩优秀,平时成绩在班内名列前茅,省级三好学生候选人学业水平考试正考总成绩要位于本校前3%以内,省级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学业水平考试正考总成绩要位于本校前5%以内。
  
  2、普通初中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小学省级三好学生的评选参照普通高中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执行。参评对象的文化成绩小学以五、六年级两个学年各期期末考试成绩为准;初中以学业考试成绩为准,尚未举行学业考试的学科,以初一、初二两个学年各期期末考试成绩为准,即以4个学期期末考试平均分计入学业水平总成绩。
  
  3、凡以等第方式呈现学科考试成绩的地区,在计算总成绩、平均成绩时,以市(州)或县(市、区)为单位,统一成绩计算办法。
  
  4、异地转学的学生必须具有正当转学手续,且在转入学校就读1年(含1年)以上,评选条件在转入、转出学校都达到以上评选标准方可参评。
  
  三、名额分配
  
  1、省评选名额下达办法:由省教育厅依据教育统计报表本学年度在校毕业年级人数,高中按0.5%、初中按0.2‰、小学按0.1‰的比例由我厅统一下达(见附件1);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比例原则上为2:1。
  
  西藏班、新疆班高中毕业年级学生纳入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范围,指标单列并适当倾斜,直接下达到校(见附件1)。
  
  2、市(州)评选名额下达办法: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将省当年下达的评选名额全额分配到所辖县(市、区)和直属学校。其中,向县(市、区)下达的评选名额按1:1的比例下达,向直属学校下达的评选名额按1:2的比例下达。
  
  3、县(市、区)评选名额下达办法: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以市(州)当年下达的评选名额为基数,按1:2的比例向所辖学校全额下达。
  
  四、评选程序
  
  1、学校评选程序
  
  (1)制定评选方案:学校根据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政策,制定详细的评选方案。
  
  (2)学校在醒目位置公布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的相关规定。
  
  (3)确定候选人:根据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对象和条件,凡符合条件者均应确定为候选人并张榜公布。
  
  (4)集体评议:由毕业年级全体师生对候选人进行无记名投票,按得票排序等额确定向县(市、区)推荐人选,并报经校行政会议审议通过。校行政会议要扩大到毕业年级组长和全体毕业年级班主任。
  
  (5)公示:将推荐人选的基本情况在学校醒目位置张榜公示3天,无异议后由校长在申报、审批表上签字、加盖学校公章后,上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
  
  2、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评选程序
  
  (1)集体评议: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7人以上的评审小组,对所属学校上报的推荐人选进行集体评议与无记名投票表决,按得票排序等额确定向市(州)推荐人选。评审小组由教育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担任组长,成员由基教、纪检监察部门和教师代表组成,教师代表不得少于评审小组总人数的一半。
  
  (2)公示: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将集体评议结果在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公示3天,无异议后由评审小组组长在申报、审批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后上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同时报送全部评审材料。
  
  3、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评选程序
  
  (1)集体评议: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7人以上的评审小组,对所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直属学校上报的推荐人选进行集体评议与无记名投票表决,按得票排序等额确定向省推荐人选。评审小组应由教育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担任组长,成员由基教、纪检监察等部门和教师代表组成,教师代表不得少于评审小组总人数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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