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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哈尔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哈政办发[2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3-02
【实施时间】 2010-03-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5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哈尔滨市第33届劳动模范和模范单位集体评选工作方案


  为做好我市第33届劳动模范和模范单位(集体)评选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十二届七次、八次全会精神,总结表彰2年来在我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模范人物和模范集体,大力宣传他们的先进思想、事迹和经验,弘扬伟大的劳模精神,在全社会进一步形成劳动光荣、崇尚知识、人才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充分调动全市广大职工建功立业积极性,为实现我市“超越自我、再塑形象、奋起追赶、努力晋位,把哈尔滨建设成为现代大都市”的目标和实施“北跃、南拓、中兴、强县”的发展战略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参评范围
  哈尔滨市所辖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干部、职工(含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方面人员)和农民;党的隶属关系在哈的中直、省属单位及干部、职工。
  县(市)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上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市副局级(含副局级)以上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已获得全国劳动模范称号的人员原则不在参评之列。在教学、科研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可按照科教人员对待。离退休人员原则不参加评选。
  
  三、评选数量、比例及原则
  本届劳模大会拟评出模范单位100个左右,模范集体100个左右,劳动模范400名左右。
  本届劳动模范人选结构中,一线职工(含农民工)不低于劳模总数的45%;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不高于劳模总数的15%;科教文卫体等人员不低于劳模总数的10%;农民(含乡镇企业职工)不低于劳模总数的18%;其他占12%左右。妇女、青年、少数民族、进城务工人员和自主创业人员占一定比例。
  评选劳动模范,要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第一线,坚持重业绩、重贡献、重先进性和公开、公平、公正,群众公认和优中选优的原则。
  
  四、评选条件
  (一)劳动模范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党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坚持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积极进取、奋发有为,2年来在推进哈尔滨经济社会好发展、快发展、大发展中取得显著成绩,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保增长、保稳定、保民生、靓环境和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及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开拓进取、大胆创新,为促进企业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的;
  2.围绕增强我市综合实力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在完成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建设或完成重大科研项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3.立足本职、吃苦耐劳,钻研业务、勇于创新,在开展劳动竞赛和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中,开发研制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开拓产品市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4.在国民教育、科学研究、文化艺术、医疗卫生、人口计生、体育等领域和交通运输、通讯邮电、金融财贸、社会公益等服务行业作出重大贡献,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5.在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整治环境卫生、理顺交通秩序以及构建和谐哈尔滨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6.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推动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7.在农林牧副渔业生产中,解放思想、科学种田,多种经营、劳动致富,扶贫开发、帮扶帮建,在发展壮大农村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8.在其他方面有显著成绩的。
  (二)模范单位(集体)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相应条件:
  1.领导班子团结、工作作风扎实,勇于带领职工群众真抓实干、奋力攻坚,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
  2.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切实转变生产经营方式,不断提高经济效益,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在国内、省内同行业中处领先地位,为哈尔滨经济社会好发展、快发展、大发展作出重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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