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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10]79号
【颁布时间】 2010-04-26
【实施时间】 2010-04-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5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清理规范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五、工作措施
  (一)严格把握清理工作的范围对象,摸清底数,应撤尽撤,不折不扣地按照《意见》要求的清理范围和对象开展清理撤销工作。一是保留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二是已经设立的地级市人民政府驻京办事机构,确因工作需要,提出保留意见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准后方予保留;三是撤销各县(市、区)政府、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各类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其他行使政府管理职能单位以各种名义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四是主动配合北京市政府做好保留驻京办事机构的备案工作、撤销驻京办事机构的法人资格注销和工作户口、工作居住证等的清理工作。保留的驻京办事机构,由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重新核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各驻京办事机构按新的“三定”规定规范履行职责。
  (二)规范处置资产。有清理撤销驻京办事机构任务的各地级市、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处置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的原则,规范处置被撤销驻京办事机构的国有资产。对房屋、车辆等资产,主要通过委托拍卖、出售、转让等方式公开处置;对资金、往来款项和债权债务,要全面准确核实,经有关部门清算盘点,注销单位银行账户;对所办经营性实体,按照政企分开原则,妥善处置,严格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妥善安置人员。有清理撤销驻京办事机构任务的各地级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被撤销驻京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加强政策解释,争取理解和支持。撤销的驻京办事机构,其人员由派出单位负责安置,要统筹兼顾组织安排和个人意愿,根据工作人员的身份、职级、户口、家庭等实际情况妥善安置。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切实加强领导,充分认识清理规范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清理撤销工作列入当前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组织实施。自治区清理规范驻京办事机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部署推进清理工作,有清理任务的地级市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要加强协调,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全面推进《意见》的贯彻实施。
  (二)落实清理责任。要把握原则,明确重点,落实责任,解决好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认真组织实施驻京办事机构的保留、撤销和规范管理等工作,确保清理工作取得实效。自治区清理规范驻京办事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明确责任,分工负责,确保清理工作任务圆满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调查研究,主动沟通协调,认真做好情况汇总、跟踪进度、检查指导等工作。自治区监察部门要支持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依法依纪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自治区财政、审计部门要指导和监督有关部门做好财务清算、资产处置等工作;自治区编办、民政部门要指导和监督有关部门做好撤销编制、安置人员等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要主动联系国管局和北京市政府,积极协调各地级市政府,加强对我区各驻京办事机构的工作指导,制定我区驻京办事机构管理的指导意见,建立健全加强和规范我区驻京办事机构管理的长效机制。
  (三)严格纪律要求。要严格政治纪律、机构编制纪律、组织人事纪律、财经纪律和保密纪律,加大清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监督实效。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介作用,广泛深入地开展清理工作的宣传发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注重提高清理工作的透明度,及时通报清理工作进展情况及实际效果。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工作不落实,不执行清理整顿规定的,以及不严格执行《意见》要求、违反有关规定的,包括改头换面以各种形式隐瞒、保留新设应撤销驻京办事机构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自治区清理规范驻京办事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联系地址:广西南宁市民生路2号
  邮政编码:530012
  联系电话:0771-2800934、2806679,2804647(传真)
  联 系 人:蓝建清(13978884609)、叶谱(13877146946)
  电子信箱:gzhshu@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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