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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内质兴给办发[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3-02
【实施时间】 2010-03-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5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兴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接上页]
统计部门要发挥政府统计信息主渠道的职能作用,加强对各类工业企业质量信息的采集和整理,为相关部门了解掌握质量工作现状提供统计信息。
  环保部门负责建立完善环境监测体系和环境保护标准体系,以污染综合防治为重点,严格执行污染物减排标准,强化环境质量监管,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技术手段,全面改善城市与农村的环境质量,并加强对农产品产地的环境保护。
  (二)各相关部门根据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全面推进质量兴区工作意见的通知》编制部门年度质量兴区工作计划,并及时报送自治区质量兴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应尽可能量化年度工作目标,并明确具体负责落实的处室、单位。
  (三)组织对本部门质量兴区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对年度工作、阶段性工作进行总结,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及时向自治区质量兴区活动领导小组报告,并根据自治区质量兴区活动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进行具体工作部署。
  
  三、地方政府对本地区质量兴区工作负责
  (一)各地方政府负责本地区质量兴区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宣传教育、考核检查等工作,对质量兴区工作负总责。
  (二)各地方政府应根据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全面推进质量兴区工作意见的通知》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确定本地区开展质量兴区工作的总体策略。尚未开展“质量兴区(盟、市、旗、县、区)”活动的地区,要全面组织开展活动,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当地质量振兴目标、步骤、措施;正在开展“质量兴区(盟、市、旗、县、区)”活动的地区,要结合《关于全面推进质量兴区工作意见的通知》的要求,调整完善工作方案,明确当地质量振兴目标、步骤、措施;要提出2010年-2015年期间的“质量兴区(盟、市、旗、县、区)”工作目标任务,并强化已有的各项政策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将工作引向深入。
  (三)各地方政府要组织召开当地开展质量兴区活动的联席会议,根据当地质量兴区工作方案,制定年度工作计划,量化工作目标,明确责任部门。
  (四)各地方政府要加强对质量兴区工作的督促检查,对所辖区域的工作进行年度考核,总结、推广经验,查找、解决问题,并及时向自治区质量兴区活动领导小组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四、切实落实质量兴区工作责任制
  鉴于“质量兴区”活动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广泛参与,进而形成“政府推动、部门联动、企业主动”的工作局面。为使“质量兴区”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实行问责制度,对贯彻、落实《工作意见》不积极、主动,行动迟缓甚至消极被动应付的地方与部门实行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工作效果差的单位和个人责令限期整改。对因工作失职、渎职,导致出现区域性质量问题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员,按相关法律法规、党纪政纪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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