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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九条 市建设局监督开发企业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建设施工单位。 建设施工单位必须具备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真正具有与本资质相应的工程专业技术人员,企业规范,无欠税、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无建筑方面不良记录。加强分包管理,必须具有相应资质的正规企业方可分包,严禁分包给社会自然人。 第十条 实行棚户区改造的小区,应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开发建设,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改变的,须经市规划局批准,消防设计备案审核,并报市棚改办备案。 第三章 建设标准 第十一条 棚户区改造的回迁房,设置建筑面积45平方米、55平方米、65平方米、65平方米以上基本户型,用于被拆迁居民的回迁安置;配建的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第十二条 棚户区改造必须坚持高标准建设。楼梯间墙面粘贴防冻瓷砖,白钢扶手,理石踏步,棚面刮两遍麻丝后刷涂料;必须设置管道井,供热供水一个通道,对地沟内的供水管道和水表间必须设置防寒保护层;单元门采用“三七开”电子门、可视门铃。 新建的回迁房、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须进行初装修,不得建设毛坯房。室内必须选取国家质量合格、环保达标的装饰材料。厨房设置洗菜盆、灶台,棚面吊棚,墙面粘贴普通瓷砖,并预留排油烟机等设施的位置;卫生间配置洗手盆、座便等洁具,同时具有防水和便于检修的措施,墙面采用普通瓷砖粘贴,棚面吊棚;其他居室墙面刮大白,所有地面铺装普通地面砖,安装普通照明灯具;设进户防盗门,必须是正规厂家的质量合格产品;室内安装普通实木门,采用单玻璃双层塑钢窗。 对于自愿自行装修的回迁户,由开发企业与回迁户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棚户区改造新建小区必须保证供热、供电、供水、排水、燃气等基础设施配套齐全,并按照规划要求,进行硬化、绿化、亮化,达到道路畅通,环境整洁。 第十四条 建筑节能符合规定标准,工程质量合格率达到100%,优良品率不低于50%。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对经批准列入棚户区改造的项目,安置回迁用房和公益性用房的建设用地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配建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按实际用地面积予以行政划拨;其他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所得净收益全部用于政府配建廉租住房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配建廉租住房资金应按工程形象进度进行拨付,最多可预付总额的70%,综合验收全部合格后,支付剩余的30%资金。经验收工程质量不合格、装修达不到规定标准、建筑面积减少、户型超过规定标准的,要限期整改,必须达到规定的标准,同时不予支付剩余的30%资金。 第十六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所涉及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扣除回迁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面积,其他普通商品房按建筑面积减半计收(每平方米2.5元)。集中供热管网配套费的收取,回迁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计收;其他普通商品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计收。棚户区改造项目扣除回迁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后,按照规定建设防空地下室,如需易地建设的,则按普通商品房建筑面积减半收取人防结建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劳保统筹费,按开发建筑总面积减半收取。其他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一律免收。 第十七条 在棚户区改造项目地方税收中,地方留成部分税金全额投入棚户区改造项目。其中:配建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含回迁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十八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可按房屋开发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4%、5-10万平方米5%、10万平方米以上6%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小区内新建七层(含七层)以上的高层建筑,可不计算配建廉租住房。对经过土地招拍挂已取得棚户区改造土地使用权的,不再减免配建廉租住房。对地处边远、商业价值低、开发难度大、回迁房屋比例大的棚户区改造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经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确定,可适当下调配建廉租住房的比例,直至为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