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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六盘水市政府
【发文字号】 市府发[2010]6号
【颁布时间】 2010-03-03
【实施时间】 2010-04-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5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六盘水市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

[接上页]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消防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造成危害后果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警告。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第三十三条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分别处罚,合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5日”、“7日”、“20日”、“30日”均指工作日。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2006年出台的《六盘水市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市府发〔2006〕27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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