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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兽医局
【发文字号】 甘兽医[2010]34号
【颁布时间】 2010-04-26
【实施时间】 2010-04-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5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甘肃省兽医局关于贯彻实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兽医(农牧、畜牧兽医)局:
  农业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制定颁布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认真做好《办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办法》的颁布是落实《动物防疫法》要求,提高畜禽养殖、屠宰加工、隔离和无害化处理等场所动物防疫条件水平,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确保动物卫生和动物产品安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保障。《办法》对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审查发放程序以及各类场所的选址、布局、人员、设施设备等作了明确规定,与《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2年第15号)相比,《办法》既合理界定了现场审查人员的自由裁量权,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需要,又吸收借鉴了各地实际工作中的有益经验,增强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的可操作性。各级兽医部门要从全局出发,充分认识《办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办法》各项规定,深刻领会《办法》实质内涵,切实把《办法》各项规定和措施落到实处。
  各级兽医管理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尽快开展《办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采取举办培训班、召开研讨会、组织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尽快使负责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的相关工作人员以及行政相对人都能够准确理解《办法》的实质和内涵,掌握《办法》的规定要求,不断提高动物防疫条件水平。
  各级兽医管理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宣传方案,积极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介,通过印制宣传单、标语等形式,大力开展《办法》宣传活动,使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以及隔离场所有关人员了解其法定义务,自觉履行申报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接受监督等义务,提高全社会对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的认识,营造良好的外部氛围。
  
  二、抓好落实,全面推进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
  动物防疫条件是健康养殖的重要内容,也是衡量动物防疫水平的一项重要指标。各地兽医管理部门作为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查、发证机关,要全面掌握辖区内各类场所的地理位置、经营者、经营规模范围以及经营起始时间等基本情况,要熟悉辖区内重大动物疫病基本情况,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打好基础。要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开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做好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号、发放、使用的电子记录,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规范各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
  《办法》对养殖场(养殖小区)、屠宰加工场所、隔离场和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做了明确规定。各地兽医管理部门要按照《办法》要求,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行为,对提出申请的相关场所要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严格审查选址、布局、人员、设施设备以及制度等各方面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场所方可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要制定严格的审查制度,坚决杜绝审查过程中吃拿卡要、营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行为,严禁对不符合条件的场所发证。
  加强对已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各类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管是确保其维持动物防疫条件,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有效措施。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办法》规定做好监督管理工作,要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各类场所的监管,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变更场址、经营范围、布局、设施设备、制度、单位名称以及负责人,没有按照《办法》规定申请变更或重新申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情况的,要及时报告发证机关并依法严肃处理。
  为确保现有养殖、屠宰加工、隔离以及无害化处理等场所符合《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办法》规定了现有各类动物场所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过渡期为一年。各级兽医管理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各类场所的监督管理,尽快对辖区内各类场所原有《动物防疫合格证》持有情况重新登记,确认原有证明的有效期,制定过渡期工作方案,监督指导不符合《办法》规定的相关场所改进动物防疫条件,确保2011年5月1日前达到《办法》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不予核发新证并予以处罚;对存在较大动物防疫隐患且拒不整改的,要报请当地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依法关闭并予以严厉处罚。
  
  三、加强领导,保障《办法》的顺利实施
  各级兽医管理部门要将贯彻实施《办法》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来抓,要加强领导,统一思想,周密安排,明确目标,强化责任,抓好落实,确保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 监督有机构、有人员、有经费,确保《办法》各项措施的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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