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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武汉市政府
【发文字号】 武政规[2009]14号
【颁布时间】 2009-12-24
【实施时间】 2009-12-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5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卫生局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卫生局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市卫生局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巩固和完善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0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稳步推进新农合
  
  各区在已全面建立新农合制度的基础上,要以便民、利民、为民为出发点,大力加强制度建设,巩固和发展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的、具有基本医疗保障性质的新农合制度,逐步缩小城乡居民之间的基本医疗保障差距。逐步提高新农合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统筹补偿方案,强化基金监督管理,让参合农民得到更多实惠。继续保持高水平的参合率,从2010年起全市农民参合率稳固在95%以上,新农合住院补偿封顶线(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8倍以上,政策范围内参合农民住院费用综合补助率达到50%,全市积极推进门诊统筹。
  
  二、创新工作方式,完善筹资机制
  
  (一)逐步提高新农合筹资水平。根据全市财力状况和农民收入增长情况及承受能力,逐步提高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及农民个人筹资水平,积极探索建立稳定可靠、合理增长的筹资机制。2010年,全市新农合筹资水平提高到每人每年185元以上,其中:中央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为60元,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45元,市、区两级财政补助标准各为25元,参合农民个人缴费全市统一为每人每年30元。要充分利用财政资金引导、调动农民参加新农合的积极性,并发挥乡村集体经济的扶持作用,鼓励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新农合给予适当支持。各区要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级财政负担标准,于当年5月底之前将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全额划拨至新农合基金专户;个人缴费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支持资金应当在当年3月10日之前进入基金专户。
  
  (二)创新新农合缴费方式。各区要继续坚持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的原则,积极探索符合当地情况、农民群众易于接受、简便易行的新农合个人缴费方式。可以采取农民定时定点交纳、委托乡镇财政所等机构代收、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由村民委员会代收或经农民同意后由金融机构通过农民的储蓄或结算账户代缴等方式,逐步变上门收缴为引导农民主动缴纳,降低筹资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要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将新农合相关政策、参加办法、参合农民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补助比例和程序等宣传到千家万户,做到家喻户晓。重点要做好门诊统筹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引导农民自觉自愿地参加新农合并主动缴费,不得强迫农民缴费,不得虚报参合人数,不得用财政拨款等冲抵农民缴费。
  
  (三)适当延长农民缴费时间。各区要充分利用外出务工农民春节返乡时机,让更多农民特别是外出务工农民参加新农合。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截止时间由上年年底延长至当年2月底。为便于与财政年度保持一致,新农合的运行周期仍为当年1月1日-12月31日。
  
  (四)做好特殊人群的参合工作。各区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重点解决农村特殊人群的参合问题。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和特困优抚对象的个人缴费,分别从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经费、医疗救助资金和优抚经费中列支;从事农业种植、养殖业的农场(包括林场、良种场、养殖场等)农民,按照自愿和属地化原则可纳入当地新农合范围;在城镇就读的农业户口的中小学生可按照自愿原则,“以家庭为单位”参加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不得重复参合(保)。
  
  三、调整补偿方案,提高受益水平
  
  (一)按全省统一部署,启动“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的补偿模式。各区在制订参合实施方案时,要在重点解决参合农民住院医药费用负担问题的基础上,兼顾参合农民的门诊医疗服务需求,使参合农民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都能得到适度补助。同时要做好门诊统筹与原家庭账户资金使用的衔接工作。有条件的区可积极探索总额预付或总额核算的方式支付门诊统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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