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州工商局、省局各处、室、分局、总队: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规定》已于2010年4月23日经省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的使用管理,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以下简称《执法证》)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有效证件和身份证明。 我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应当持有全国统一样式的《执法证》,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我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证》的申领、核发、使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省局负责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证》的申领、核发和管理,并对持证人使用《执法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执法证》由专用皮夹和内卡组成。 专用皮夹由国家工商总局制作、发放。内卡含有持证人基本信息,由省局制作、发放。《执法证》内容应当齐全且同时使用专用皮夹和内卡方为有效。 《执法证》实行全国统一编号。执法证号由区域代码(二位数)、机构代码(四位数)和人员代码(四位数)十位数字组成。国家工商总局确定我省的区域代码为23,各市、州局的机构代码四位数字由省局确定,人员代码四位数字由所在局自行确定。 第六条 申领《执法证》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知识培训、考试、考核。 省局负责组织我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规知识培训、考试、考核工作,市、州、县局负责本局执法人员法规知识培训工作。 第七条 申领《执法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国家公务员资格,并且试用期满; (二)从事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工作; (三)具备从事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应有的法律法规知识,掌握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熟悉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 (四)经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知识培训并考试、考核合格。 我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非行政执法岗位的工作人员,具备本条第一款第(一)、(三)、(四)项条件的,可以申领《执法证》。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执法证》: (一)近两年年度考核结果有不称职等次的; (二)近两年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记录的; (三)省局认为有其他不应当核发情形的。 第九条 申领、补办、换发《执法证》,由申请人向所在局提交《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申请表》,由所在局初审签署意见并盖章后逐级报省局审查。省局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执法证》。 本条所称申领是指初次申请领取《执法证》;补办是指《执法证》因损坏、遗失、被盗等需重新领取;换发是指《执法证》因记载的主要内容发生变动确需重新核发。 换发《执法证》或者因损坏补办《执法证》的,申请人在申请时应一并交回原证件;因遗失、被盗等补办《执法证》的,应附原证件公告作废的证明。 第十条 《执法证》限于持证人依照法定职权使用,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时,应当随身携带并主动出示《执法证》。 持证人不得超越法定职权使用《执法证》,不得将《执法证》用于非行政执法活动;《执法证》不得涂改、复制、转借、抵押、赠送、买卖。 第十一条 省局统一建立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证》数据库,并对《执法证》实行动态管理。 市、州局应当按照省局要求及时报送《执法证》管理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 省局对持证人实行执法知识更新抽考,每两年随机抽考的人数不少于持证人员总数的10%。对考试不合格者,由持证人所在局暂扣其《执法证》,经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予以发还。 第十三条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人所在局应当于情形出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收回其《执法证》并附相关证明交省局,由省局予以注销: (一)退休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