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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太原市政府
【发文字号】 并政办发[2010]12号
【颁布时间】 2010-03-03
【实施时间】 2010-03-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5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太原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
  1.3适用范围
  1.3.1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国家有关事故应急救援规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ⅰ级(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或可能造成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危及生命安全30人以上、中毒(重伤)100人以上、需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跨省级行政区、跨行业、跨领域或超出省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ⅱ级(重大事故),指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死亡(含失踪)、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跨市地级行政区或者超出市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ⅲ级(较大事故),指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跨县(市、区)级行政区或超出县(市、区)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ⅳ级(一般事故),指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下中毒(重伤)、超出企业应急处置能力或县(市、区)级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事故。
  1.3.2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出现的ⅲ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
  1.4方针和原则
  1.4.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加强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骨干作用和群众救援基础作用。
  1.4.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1.4.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以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为主,实行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行政首长负责制,市政府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指导。
  1.4.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4.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和预防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预报和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工作。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组织体系
  在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领导下,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组织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机构为市安委会、市政府应急办公室;综合协调机构为市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专项组织协调机构为太原市有关部门管理的专项领域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由其自行确定。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专业检验检测机构、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等。
  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履行本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保障职责,负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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