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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市财政局:负责专项整治的相关工作。 (五)市审计局:依法对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问题。 (六)市监察局:严肃查处房地产领域违纪违法案件。 (七)市国税局、地税局:落实房地产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措施,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情况开展专项税务检查。 (八)市物价局:完善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制度,加强对发布虚假价格、违规收费等行为的监督管理;查处房地产交易过程中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问题。 (九)市规划局:严肃查处房地产规划审批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市房管局:严肃查处房地产交易、中介服务环节以及物业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市工商局:严格房地产市场主体准入;把房地产相关企业作为年度检查的重点;强化广告监管和展销活动管理;会同房管部门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查处商品房销售中违法广告、合同欺诈、商业贿赂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违规问题。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审计、监察、国税、地税、物价、规划、房管、工商等部门按照分工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做好相关整治工作。各市区、开发区、工业新区也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建立相关工作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每项工作都要有部署、有要求、有检查。 (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各级要建立信息共享、情况互通、联合查处、齐抓共管的协调机制,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围绕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的重点难点开展工作,对整治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企业,要及时地加以指导和督促检查。 (三)注重引导,搞好宣传。要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大力宣传房地产有关政策法规及专项整治工作,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要积极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开设专项整治投诉电话、电子信箱等,及时查处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