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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卫生局,稀土高新区社管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大厂矿(企业)医院,包医第一、第二附属医院,解放军291医院,局直属各医疗单位: 自2008年5月手足口病被列入丙类法定传染病报告与管理后 ,手足口病报告病例数急剧增加, 2009年全市共报告手足口病年发病率较2008年上升840.64%,成为我市报告病例数最多的法定传染病。为了解我市手足口病病原谱的构成、变迁及毒力变化, 做好手足口病病原学监测 ,加强重症和死亡病例的流行病学和危险因素调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手足口病暴发疫情 ,抢救危重病例 ,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决定从2010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手足口病监测工作,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2010年包头市手足口病监测实施方案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 2010包头市手足口病监侧实施方案 手足口病自2008年 5月被列入丙类法定传染病 ,近二年报告病例数急剧增加 ,已成为我市报告病例数最多的传染病。为做好我市手足口病病原学监测 ,及时处置手足口病疫情 ,抢救危重病例 ,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根据卫生部《手足口病预防控制指南(2009版)》和自治区《2009 年中央补助内蒙古自治区手足口病防治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 ,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1. 开展病原学监测 ,了解我市手足口病的病原谱的构成、变迁及毒力的变化 ,提高手足口病实验室检测水平 ; 2. 加强重症和死亡病例的流行病学和危险因素调查工作 ; 3. 及时发现和处置手足口病暴发疫情 ,提高手足口病疫情调查处置能力 ; 二、工作范围和内容 1. 工作范围 全市9个旗县区,稀土高新区。 2. 工作内容 (1) 病原学监测 以旗县区为单位 ,每月至少采集 5例首次就诊的普通手足口病病例标本 ; 当月病例总数少于 5 例时 ,全部采样。所有报告的重症病例和死亡病例均需采样。所有病例的采样均由接诊病例的医疗机构完成,样本采集时要完整填写《手足口病病例采样登记表》(附件1),样本采集后随同采样登记表一并送至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及时将本辖区采集的样本送市疾控中心进行实验室检测。 (2) 手足口重症和死亡病例个案调查 发现手足口病重症或死亡病例时 ,各旗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立即组织开展流行病学个案调查 ,填写《手足口病重症或死亡病例个案调查表》(附件2),详细了解病例的基本信息、临床症状、发病就诊治疗过程、感染传播情况、病原学检测结果 ,以分析重症及死亡病例的主要危险因素。 (3)聚集性病例的调查和处置 发现手足口病聚集性病例时 ,各旗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立即组织开展现场调查处置 ,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室检测 ,填写《手足口病个案调查表》(附件3),了解聚集性病例的临床表现、流行特征 ,以分析流行因素 ,为制定防控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三、职责与分工 (一)医疗机构 1、负责病例的登记、报告及监测标本的采集,并填写完整的采样登记表,将标本妥善保存,按相关规定及时将标本安全送至辖区疾控中心。 2、负责将实验室检测结果及时反馈给病人或负责治疗该病人的医生,并及时按实验室检测结果进行病例订正报告。 3、医院发现手足口病病例明显增多时,应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积极配合各级疾控中心做好重症、死亡及聚集性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与监测采样工作。 (二)旗县区疾控中心 1、负责对辖区医疗机构监测采样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及样本转送。 2、负责对本辖区报告的重症、死亡病例及聚集性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与监测采样工作。 3、负责将实验室检测结果及时反馈给辖区医疗机构,并督促指导辖区医疗机构进行病例的订正报告。 (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负责制定全市手足口病监测工作实施计划及方案,负责监测样品的实验室检测及结果的反馈,负责对各旗县区监测项目的督导检查,负责对全市监测资料的收集、整理及总结报送工作。 四、执行时间 全部项目工作在 2010 年年底前完成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项目进行总结 , 并及时上报市卫生局及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五、监督与评估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 ,市卫生局将组织相关人员 ,对各旗县区工作进展、质量和效果等进行督导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