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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内政办发电[2010]43号
【颁布时间】 2010-04-26
【实施时间】 2010-04-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5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参加第七届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暨中澳中小企业博览会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和中国银监会、广东省人民政府及澳大利亚贸易委员会联合主办的第七届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暨中澳中小企业博览会(以下简称中博会),将于2010年9月在广州市举行。为做好我区参加本届中博会的各项准备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和地点
  本届中博会将于2010年9月15日至18日,在广州市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琶洲展馆(新馆)举行。
  
  二、主要内容
  本届中博会共设5000个国际标准展位,分为电子信息、家用电器、节能环保、机械装备、纺织服装、玩具工艺品、食品药品等行业展区及信息服务、金融服务、零售连锁等中小企业服务专展区。期间,将安排中小企业产品和技术展示与洽谈和交易、融资洽谈会、采购说明会、政策说明和专题培训、中小企业信息推广、中小企业高峰论坛和中小企业项目推介洽谈等9项活动。
  
  三、具体要求
  (一)我区参加中博会事宜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财政厅等部门配合支持。
  (二)本次活动是我区中小企业与澳大利亚企业直接接触的良好机遇,请各盟市指定专门机构、专人负责具体事宜,并在经费上予以保障。由企业自主决策是否参加。
  (三)请各盟市认真筛选名优产品,优先推荐拥有国家、自治区知名商标和在行业中处于领先技术水平的企业参加。
  (四)各盟市的布展工作要新颖别致,尽量采用实物、模型、灯箱并结合声光电等方式,以现代化手段宣传展示我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良好的投资环境。
  (五)每个国际标准展位中博会组委会收取展位费6800元,其中各盟市承担2000元,其余部分由自治区补贴。布展费及参会人员差旅费自理。
  (六)请各盟市于2010年5月30日前将参会企业及参会人员相关材料报送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
  联 系 人:彭武华
  联系电话:(0471)4825121、13947181005
  传真:(0471)4825148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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