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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切实保护耕地,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 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千万亩基本农田建设工程方案的通知》(宁国土资[2009]494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中卫市基本农田建设工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保护耕地的有关精神,通过基本农田建设工程,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基础工作,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建立健全基本农田保护监管体系,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以建设促保护,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我市基本农田保护与管理的水平。 二、目标任务 全面开展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工作,落实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责任、制度、标示。加大土地整理复垦,提高耕地质量,确保耕地面积。主要对已确定的3个自治区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全面实现“四化”建设,努力成为全区高标准的样板。 1、严格实施规划,确保基本农田数量。根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主要指标分解方案的通知》(宁国土资发[2008]316号),结合全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第二次土地大调查,将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我市基本农田落实到图斑、农户、地块,做到图、表、册相符一致。达到“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不降低”的总体要求。 2、以建设促保护,做好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按照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建设工作的通知》(宁国土资发[2008]315号)的要求,通过3至5年综合建设,在我市5.0685(3379公顷,均为水浇地)万亩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全面实现“基本农田标准化,基础工作规范化,保护责任社会化,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并将示范区建设成为严格保护耕地示范区、高产农田建设示范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示范区、现代农业发展示范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区。 3、加大土地整理复垦力度,提高基本农田质量。广泛吸纳社会资金,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大力开展土地整理复垦工作,提高现有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基本农田质量。有计划地将土地出让金平均纯收益的20%用于农业开发资金投入到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对基本农田进行土地平整、农田水利、林网、道路等建设,保证基本农田生产能力的稳步提高。] 4、坚持质量保护,实行永久性保护。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在调整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中,对高等别耕地、集中连片耕地,有良好水利和水土保持设施的高产、稳产、优质耕地实行永久性保护。 三、基本要求 1、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基础性工作。根据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指标、结合全国第二次土地大调查基本农田上图工作,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图斑、地块、村组和农户,做到面积和区位、规划相符,图、表、册与地块相符。基本农田保护图件做到清晰准确,反应基本农田现状。编绘1:1万村级、镇(乡)级和1:5万县级基本农田保护图。基本农田保护区以村为单位,按图斑逐一登记造册。按基本农田建设的相关数据、表格建立登记统计制度,完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台帐,建立变更统计制度,及时更新统计数据,做到图、表、卡、册等与现状一致。统一印制发放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统一设立基本农田保护标示。 2、努力实现保护责任社会化。严格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完善市、县(区)、镇(乡)、村、农户各级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体系,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动态巡查制度,建立健全基本农田巡查网络。每个村确定一名基本农田保护信息员进行动态巡查,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涉及基本农田的违法案件。 3、建立健全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对我市2007年印发的《中卫市基本农田保护六项制度》(卫政办发[2007]34)进一步修改完善,并补充3项制度,提请市人民政府颁布,并严格执行。9项制度为: (1)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 (2)基本农田保护质量保护制度; (3)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 (4)占用基本农田严格审批与占补平衡制度; (5)基本农田环境保护制度; (6)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管制制度; (7)基本农田保护动态巡查制度; (8)基本农田保护档案管理制度; (9)基本农田保护碑设立制度。 4、统一基本农田保护标识。经调整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在主要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周边集中连片的基本农田保护区明显位置设立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标示。按照自治区颁布的标准和规定,每个村建立至少1块基本农田保护标示牌(双立柱);每个镇建立至少2块高标准基本农田保护碑;沙坡头区、各县至少各设置1块大型宣传牌(擎天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