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理顺市与各区县(市)的收入分配关系,根据湘发〔2010〕3号、湘财预〔2010〕107号、湘财预〔2008〕186号、益政发〔2009〕19号、益政发〔2009〕17号、益政发〔2009〕14号、益政发〔2007〕12号、益政发〔2002〕11号文件精神和中央、省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进一步明确省以下财政体制调整以后市级财政固定收入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级固定收入 1、国电益阳发电有限公司(益阳火电厂)缴纳的省以下各项税收(含个人所得税)及附加。 2、市烟草公司系统(含安化县、桃江县、沅江市、南县烟草经营部)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省以下部分。 3、在市辖四区范围内(含赫山区、资阳区、高新区、大通湖区,下同)市烟草公司系统缴纳的省以下各项税收(含个人所得税)及附加。 4、益阳国际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和梓山湖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缴纳的省以下各项税收(含个人所得税)及附加。 5、在市辖四区范围内农业发展银行系统缴纳的省以下各项税收(含个人所得税)及附加。 6、益丰路桥发展有限公司缴纳的省以下各项税收及附加。 7、湖南桃花江核电有限公司及核电项目建设期间产生的除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外的省以下各项税收(含个人所得税)及附加。 8、2008年和2010年在市辖四区范围内省下放的跨省、市总分机构和其他企业(不含方正证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省以下部分。 9、在市辖四区范围内省下放电力系统缴纳的增值税省以下部分。 10、在市辖四区范围内省下放的国家和省重点工程营业税、金融保险系统营业税、电力三产业营业税及其他省属企业营业税省以下部分。 11、原属省、市共享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由市级独享,原属省与市共享的资源税分享比例由50:50调整为按25:75比例分享。 12、高新区辖区内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及所办经济实体(不含益阳日报社、规划设计院)缴纳的省以下各项税收(含个人所得税)及附加。 13、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不含高新区及东部新区)的城建税。 14、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耕地占用税(高新区及东部新区、长春工业园、龙岭工业园简称“一区两园”的耕地占用税作为区级收入)。 15、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契税(“一区两园”内除市城建投资公司储备用地以外的土地契税为区级收入)。 16、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房产交易及其他各项契税。 17、市级税务稽查部门和市公安局经侦部门查补的市本级预算收入。 18、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各项收入地方所得部分(“一区两园”内除市城建投资公司储备土地以外的土地收入为区级收入)。 19、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收益。 20、市属执法部门执收的罚没收入,其中市检察机关和市审判机关委托区县(市)办案所取得的罚没收入,为市级收入。 21、基金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及其他收入按中央、省、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相关文件规定确定。 22、中央、省和市级共享(或市独享)税税款的滞纳金、罚款收入,按市级分享(或独享)比例作为市级收入。 二、市级固定收入的分享税种和缴库比例 1、增值税:中央级75%、省级6.25%、市级18.75%; 2、营业税:省级25%、市级75%; 3、 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中央级60%、省级12%、市级28%; 4、资源税:省级25%、市级75%; 5、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契税、教育费附加和其他市级收入:市级100%。 三、其他 1、在安化县、桃江县、沅江市、南县辖区范围内的新华书店、盐业公司和市属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中央、省、市分享改为中央、省、县(市)分享。 2、在上述四县(市)辖区范围内农业发展银行系统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由市独享改为四县(市)独享。 3、本通知从2010年预算年度起实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