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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治市政府
【发文字号】 长政发[2010]10号
【颁布时间】 2010-03-07
【实施时间】 2010-03-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6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矿山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四)有效治理噪声污染。对产生噪声的设备,用低噪声的设备代替,从声源上根治噪声;对鼓、引风机、液压机、振动筛等产噪设施,应按要求采取消声减振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五)加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煤炭企业要制定煤炭开采生态恢复治理方案,采取整治措施,对矿区煤炭开发中塌陷、裂缝等生态破坏现象进行整治,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对矸石山、堆场按规范要求采取覆盖和绿化措施,防止自燃和扬尘污染。
  (六)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新建、改扩建、技改和资源整合后已投产的各类煤炭生产企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条例》规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凡资源整合兼并重组年产在150万吨以上(含150万吨)的煤矿,要尽快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报国家环保部进行审批;凡资源整合兼并重组年产在150万吨以下、单独保留、产能增加且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审批的的煤矿,要及时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变更材料,并报省环保厅审查后出具变更文件;凡资源整合兼并重组年产在150万吨/以下的其它煤矿,要尽快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报省环保厅审批。
  (七)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管理制度。煤炭生产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环保部门的批复进行建设,认真执行“三同时”制度。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审批、建成投入试生产的煤矿应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竣工验收工作。
  (八)做好关闭矿井环保工作。对于在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后政策性关闭的矿井,兼并主体要做好关闭矿井的环境保护工作:一是清理矿井生产区,防止次生污染;二是对不再使用的矸石堆场进行闭库处理;三是对原采区出现的地表塌陷等生态环境破坏现象及时进行治理和采取措施;四是兼并主体应编制关闭矿井的环境整治方案,并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在3个月内完成整治工作。
  
  四、切实加强煤炭矿山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产煤县(市、区)政府是本辖区煤炭矿山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责任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摸清情况,查清底数,认真开展工作。要成立相应机构,明确责任人,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动态管理制度,及时掌握工作情况和进度,有计划、有步骤的开展工作。
  (二)多渠道筹措资金。煤矿企业的污染治理、生态保护恢复工程和关闭矿井的闭井环保治理工程要充分利用煤炭企业生态恢复保证金等政策性资金。对能够按期高质完成整治任务的企业,在财政污染治理资金安排上以奖励的形式优先安排,对兼并主体的新建项目优先置换污染物排放总量。
  (三)严格考核奖惩。对在此项工作中行动缓慢、工作不力、不认真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违法现象严重的县市区和企业,实施除节能减排项目以外的区域、行业限批,并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地方政府、整合主体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一○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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