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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关于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目标管理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及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关于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目标管理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及考评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以下简称《决定》)及《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意见》(黑发〔2007〕9号)精神,建立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工作格局,形成稳定低生育水平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管理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做好主体功能区规划与人口发展功能区规划的衔接;将计划生育服务设施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督促落实配套资金,确保年度县、乡人口计生服务中心(站)新建或扩建任务的完成。在出台相关惠民政策前会商人口计生部门,确保计生家庭优先享受改革发展成果。 (二)市城乡规划局:在审批城乡建设规划和小城镇建设项目中,做好与人口城镇化的衔接,审核人口相关指标,加快小城镇建设。 (三)市城乡建设局:为外埠建筑单位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时,要与其签订《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书》,落实人口计生管理职责,要求其主动接受施工所在地政府人口计生部门的管理;协助人口计生部门管理好建筑单位的人口计生工作,杜绝违法生育发生。施工中临时雇佣的成年流动人口中已婚育龄妇女没有《婚育证明》的,建筑单位应要求其补办。在出台相关惠民政策前会商人口计生部门,确保计生家庭优先享受改革发展成果。 (四)市教育局:教育部门应将人口计生/生殖健康知识纳入相关课程教学内容或开设专题讲座;宣传、开展“生育关怀行动”,实施“关爱女孩行动”。在出台相关惠民政策前会商人口计生部门,确保计生家庭优先享受改革发展成果。 (五)市农业委员会:把人口计生工作纳入县域经济发展,作为新农村建设重要内容抓好落实,试点乡村建设规划与人口发展功能区规划衔接,防止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制定优先扶持贫困计生家庭的相关政策,优先向整村推进贫困村中的贫困计生家庭提供扶贫项目。在出台相关惠民政策前会商人口计生部门,确保计生家庭优先享受改革发展成果。 (六)市公安局: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纳入社区民警工作责任制。基层公安机关在办理流动成年育龄妇女(18-49周岁)《暂住证》时,核查经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查验过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督促无证人员补办,并将核查情况做好登记,及时通报现居住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各级公安机关及时与人口计生部门互通相关人口数据信息。在出台相关惠民政策前会商人口计生部门,确保计生家庭优先享受改革发展成果。 (七)市民政局:在加强基层社区组织建设过程中,把人口计生工作作为重要职责纳入社区工作范畴,配备工作人员。将办理婚姻登记信息及时提供给当地人口计生部门;倡导婚前医学检查,宣传优生优育科学知识,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发放宣传资料。在办理收(送)养子女手续时,防止以收养为名的政策外生育行为发生。各级民政与人口计生部门互通相关人口信息。将符合条件的贫困计生家庭优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生活救助以及农村“五保户”供养。在出台相关惠民政策前会商人口计生部门,确保计生家庭优先享受改革发展成果。 (八)市财政局:将计划生育人均事业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确保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经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落实。在出台相关惠民政策前会商人口计生部门,确保计生家庭优先享受改革发展成果。 (九)市卫生局:通过各种形式宣传和普及预防出生缺陷科学知识,做好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康复工作,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实施出生登记实名制,定期与人口计生部门交换出生、防疫信息,通报出生缺陷发生检测数据。严格管理医疗卫生机构,杜绝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在出台相关惠民政策前会商人口计生部门,确保计生家庭优先享受改革发展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