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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湘国土资发[2010]13号
【颁布时间】 2010-04-26
【实施时间】 2010-04-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6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农业厅关于切实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株洲市畜牧水产局,常德、益阳市农垦办,岳阳市君山区及农垦系统各管理区: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号)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资源,规范国有农场土地管理行为,维护国有农场合法权益,促进国有农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更好地发挥国有农场在全省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示范带头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切实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实行国有农场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国有农场(包括农场体制改革后设立的各行政区、管理区、乡镇、办事处)的土地是国有土地,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粮食等重要农产品安全的基础,是国有农场生存发展的基本生产资料,必须切实加强使用管理,进一步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农场基本农田保护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擅自改变用途。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有农场土地或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依法严格审批,需占用基本农田的要依法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
  各地要认真按照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4]1号)精神,坚决制止任意改变基本农田用途的行为,切实做好保护基本农田“五个不准”工作。对已经违法违规占用和破坏的基本农田,要切实按照国务院紧急通知规定,妥善处理,尽快恢复耕种。
  各国有农场要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利用农田分等定级成果,做到基本农田地块、面积、标志、档案、措施、责任制“六落实”,确保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各国有农场土地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国有农场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开展工作,自觉服从监管。各国有农场主要领导对国有农场耕地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加快国有农场土地确权发证
  土地确权发证是土地管理的重要环节,依法确权发证的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各地要引起高度重视,采取积极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推进国有农场土地确权发证工作。已进行农场体制改革的地方,要切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国有大中型农场体制改革的意见》(湘发[2000]4号)精神,组建农垦经济组织,妥善解决国有农场土地确权发证合法主体问题。各级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要对已经确定合法主体,并已完成土地权属调查的国有农场,尽快办理确权发证手续,并报同级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尚未申请土地确权发证的国有农场,要尽快做好土地确权发证的申请资料准备,并及时向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对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要严格按照国办发[2001]8号文件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调处,确定权属。各地应在2010年底前基本完成国有农场土地确权发证工作。
  国有农场土地权属登记发证的费用,原则上由农场等经济组织承担,发证工本费参照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经济困难、土地面积较大的国有农场要多渠道筹集资金,积极争取当地财政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资料,尽可能避免重复工作,提高土地确权发证工作效率,降低国有农场土地确权发证成本。
  
  三、规范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收回行为
  为确保国有农场的可持续发展和职工的长远生计,各地应严格控制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因国家经济建设或地方公益建设确需占用,并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严格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严禁未经批准,任意占用;严禁滥批滥用,少批多用;严禁擅自通过调整国有农场隶属关系、撤销国有农场建制等方式收回国有农场土地或改变国有农场农用地用途。
  依法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必须做到公开透明,确保国有农场及其职工群众的基本权益。对拟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农场土地,在依法报批前,必须将收回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农场和所涉及的职工群众。对拟收回土地的现状调查结果,必须经农场和所涉及的职工群众确认,并将其知情、确认等有关材料作为收回土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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