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四)县(市、区)政府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及有关责任人对辖区内发生森林火灾,没有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预防、扑救或者在工作中有失职、不负责任行为,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视情追究其行政责任。 1.辖区内发生森林火灾,一次受害有林面积超过200公顷或连续48小时未扑灭的。 2.辖区内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区一次森林火灾受害有林面积超过70公顷,或因森林火灾使通信、供电、军事、能源等重要设施遭受严重破坏,以及林区企事业单位和群众财产遭受严重损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接到森林火灾报告或通知后,无特殊原因,在6小时内不到达火灾现场组织扑救或因行动迟缓而造成火灾蔓延的。 4.因森林火灾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5人以上重伤事故的。 5.全年森林火灾受害面积占有林地面积超过2‰的。 (五)违反规定擅自批准炼山等生产性用火,或者对经批准的炼山等生产性用火没有落实防范措施,造成一次森林火灾受害面积超过30公顷或较大经济损失的,追究审批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视情节责成作出书面检查或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六)森林火灾技术鉴定人员,假报或虚报森林火灾损失或指使技术鉴定人员假报、虚报火灾损失情况的,视情节对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七)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不履行职责,因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有关规定并参照本暂行办法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八)负有领导责任,因玩忽职守,对扑救森林火灾组织不力,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者重大伤亡事故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森林火灾越过行政区域界限的毗邻双方各算一起森林火灾。双方接到火灾报告后,不及时到火场组织扑救,出现互相推诿扯皮的,按照本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五、事故处理 (一)森林火灾发生后,林业主管部门和防火办应及时指派技术人员进行损失鉴定,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需给予有关人员纪律或行政处分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监察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将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 (二)各级森林公安机关应加大对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力度,做到发生一起,查处一起,并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和后果依法处理。 (三)凡发现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中玩忽职守、徇私枉法者,追究有关领导和办案人员的行政责任,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本暂行办法中规定的“以上”、“超过”均含本数。 七、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