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厅发[2010]12号
【颁布时间】 2010-03-06
【实施时间】 2010-03-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6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苏木乡镇(街道)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苏木乡镇(街道)纪检监察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4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加强我区苏木乡镇(街道)纪检监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加强苏木乡镇(街道)纪检监察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健全组织机构、配备工作人员、明确职责任务、增强整体功能、提高履职能力的任务和要求,大力加强苏木乡镇(街道)纪检监察工作,把农村牧区和街道社区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为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促进我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保持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和纪律保证。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要求
  (一)任务职责
  苏木乡镇(街道)纪检监察工作在苏木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和旗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下,遵照党章的规定和纪检监察工作的任务要求组织开展,业务上接受旗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的检查和指导,其主要职责如下:
  1. 监督检查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自治区重大决策部署在本苏木乡镇(街道)的贯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并促进各项惠民政策、民生工作的落实。
  2. 协助苏木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落实惩防体系建设任务,推动各项工作的落实。
  3. 与相关组织、部门和单位配合,协助苏木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经常对党员、干部、职工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对权力运行进行监督。
  4. 按照纪检监察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检举、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与有关组织、部门和单位配合,对“两委”换届、土地草牧场承包出让征用、专项款物发放、兴办公益事业、嘎查村(居)务管理等方面的违纪违法问题,以及群众反映强烈、侵犯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进行查处。
  5. 配合同级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加强和推进基层党的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对“两委”换届及其日常工作进行有效监督,对嘎查村(居)务进行监督。
  6. 积极参与维护稳定工作,认真解决和处理纪检监察工作职权范围内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基层稳定的问题。
  7. 完成旗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和同级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组织机构
  1. 苏木乡镇(街道)均应设立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工委),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工委)设委员5至7名,委员出现缺额应在3个月内补齐。
  2. 苏木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应设专职纪委书记,也可由同级党委(党工委)副书记兼任,其中设兼职纪委书记且有条件的苏木乡镇(街道),应通过内部调剂编制的方式配备1名专职纪检监察干部;没有配备专职纪检监察干部的,兼职纪委书记要把主要精力放在纪检监察工作上,切实做到履职尽责。
  3. 苏木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书记的提名、任免,由旗县(市区)纪委与旗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协商后,报旗县(市区)党委决定或进行选举,苏木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书记实行异地交流任职。在同一苏木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工作满10年的纪检监察干部,应当交流。
  4. 苏木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应聘请一定数量的党风廉政监督员。
  (三)规章制度
  1. 建立委员会相关制度。要建立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和议事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充分体现民主集中制,提高决策能力;建立报告制度,定期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汇报工作计划和工作开展情况,有效地促进各项工作的落实。
  2. 建立和完善业务工作制度。要按照农村牧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以及街道社区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任务要求,围绕惩防体系建设、案件检查、宣传教育、监督检查、自身建设、学习培训等方面,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规范工作程序,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全面提高履职能力。
  3. 建立和规范内部工作管理制度。包括档案管理、印章管理、文印工作和保密工作制度等。
  (四)后勤保障
  1. 苏木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应刻挂牌匾,制用公章,有独立的办公室,配有专用举报电话、举报箱等必要的装备设施。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