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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晋人社厅发[2010]52号
【颁布时间】 2010-04-25
【实施时间】 2010-04-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6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局,省各有关单位: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卫生部门要将禁止就业歧视的内容纳入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中,并在今年7月底前由各市组织一次联合大检查,在8月底前将检查的情况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卫生厅报告。各级、各部门在执行落实本通知中发生的重大问题,须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逐级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报告。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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