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治市政府
【发文字号】 长政办发[2010]37号
【颁布时间】 2010-03-06
【实施时间】 2010-03-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6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2010年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2、延伸产业链条,发展循环经济。煤炭行业,以煤炭资源为依托,以规模化和综合利用为重点延长煤炭产业链,形成煤-洗煤-焦-化-余热发电、煤-洗煤-矸石-建材(电)、矿井水-污水处理-循环水、煤-油-化、煤-坑口电厂-粉煤灰建材等产业链;钢铁行业,以铁矿资源为依托,以产品优化升级为重点,形成原矿-铁-钢-材-特种钢材、矿石-精矿粉-粉末冶金-压铸件等冶金产品产业链;电力行业,以100万伏特高压输变电工程为依托,以发展坑口电厂为重点,积极发展新型电力。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协办单位:市经信委
  3、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降低能源消耗。继续在焦化、电力、水泥、钢铁等行业推进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在这四大行业中没有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今年必须全部完成清洁生产审核任务。按照清洁生产审核所提出来的节能措施与项目,抓好重大节能项目的跟踪落实,全面推进企业节能工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协办单位:市经信委
  (二)工业污染治理工程
  1、严格新建项目管理,控制新污染源产生。严格实施项目环保准入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把好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源头关,对违反国家、省产业政策的项目坚决不予审批。新建项目、区域性开发必须经过环保论证,在规划、立项、建设、验收等全过程中,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从源头上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2、加强对污染源的全过程监管。加强对国控、省控、市控重点污染源的环境监管,进一步完善环境监察制度,制订出台污水处理厂监管、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管理办法,继续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和频次,全市重点工业企业建立规范的环保管理档案,做到一企一档。全市国、省控重点工业企业全部安装在线自动监测设备,按要求联网并投入使用,实施24小时监控。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3、按规定完成监测任务。全市所有的重点工业企业每半年进行1次污染物监测,全年2次,主要污染物全部达标;国控企业每季度进行1次污染物监测,全年4次,主要污染物全部达标。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1、制定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责任单位: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完善市区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完善配套管网的建设,使市区的生活污水全部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厂的中水回用系统,漳山电厂加大回用量,王曲电厂完成回用管网建设,并投入使用;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要进行综合利用或妥善处置,不得进行填埋,尽量焚烧处理或农用,并符合相应的控制标准,实现污泥资源化、无害化处置。
  责任单位: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3、完善生活垃圾及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完善生活垃圾填埋场标准化建设;润禾生活垃圾处理中心今年6月底以前完成达标验收;加快长治市医废集中处置中心的建设进度,今年12月底以前投入正常运行,并完成竣工验收,保证全市医疗废物集中有效处理。
  责任单位: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4、强化环境卫生管理。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扩大市区垃圾清运范围,加强城乡结合部及周边地区的环境管理,完善城市辖区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
  责任单位: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5、加强县市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加快长北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今年8月底前投入运行,并通过竣工验收。加快屯留、长子、长治县三个在建垃圾处理项目进度,开工建设武乡、襄垣、壶关、沁源、沁县等5个县垃圾处理项目。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协办单位:市发改委
  (四)城市水体综合整治工程
  1、制定浊漳河、沁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规划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2、保障饮用水安全,提高饮用水水质。在完成辛安泉域和各县市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基础上,逐步开展保护区水生态修复、河流生态修复,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管理、监督、监测和水质维护。
  责任单位:市水利局
  协办单位: 市环保局
  3、开展河道综合整治。一是实施浊漳河干支流11条河道疏浚、清淤和防堤建设;二是实施长治市黑水河、石子河、南护城河和东防洪渠的综合治理;三是对市区周边河道进行净化和美化,根除黑臭现象,逐步提高河道水质和生态服务功能。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水利局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