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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治市政府
【发文字号】 长政办发[2010]36号
【颁布时间】 2010-03-06
【实施时间】 2010-03-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6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市)建成区环境基础设施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市)建成区环境基础设施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三月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市)建成区环境基础设施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各县(市)建成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美化县城环境,改善环境质量, 展示良好形象,根据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和创建省级环境保护模范城县(市)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和谐长治、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提升县城品位、优化人居环境为重点,全市动员、统一行动,通过集中整治,逐步治理和解决各县(市)环境基础设施功能不全、质量不高的问题,全力提升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和人居环境,加快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步伐。
  
  二、整治范围
  各县(市)建成区,指县(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完善的区域。
  
  三、主要目标
  1、城市气化率达到70%以上、部分达到90%以上;2、城市集中供热率达到30%以上、部分达到60%以上;3、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50%以上、部分达到85%以上;4、烟尘控制区覆盖率达到80%以上、部分达到100%;5、噪声达标区覆盖率达到60%以上、部分达到100%;6、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达到100%(具体见附表)。在此基础上,潞城市、襄垣县、平顺县、沁源县要力争今年底通过省政府省级环境保护模范县(市)城考核验收。其它各县也要积极开展创建省级环境保护模范县活动。
  
  四、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长治市县(市)建成区环境基础设施综合整治工作领导组,领导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董 岩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秦正安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新春市环保局局长
  成 员:李秀亭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局长
  赵 坚市卫生局局长
  杨云光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车忠和市财政局局长
  刘广庆市环保局总工程师
  裴少飞长治县县长
  孙刘琳潞城市市长
  黄福喜屯留县县长
  卢展明长子县县长
  段树新壶关县县长
  吴小华平顺县县长
  郜双庆黎城县县长
  冯俊义襄垣县县长
  阎新平武乡县县长
  张 斌沁县县长
  杨红旗沁源县县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李新春兼任,副主任由刘广庆兼任。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五、主要工作任务
  (一)加快城市供气工程建设。各县(市)要利用天然气、煤层气、焦炉煤气和液化气等方式,发展城市供气,提高气化率和清洁能源使用率。具备利用焦炉煤气供气的县(市)要建设气源厂,暂无条件的,要采用石油液化气等清洁能源,提高城市居民燃气使用普及率。
  (二)推进集中供热工程建设。各县(市)要加快集中供热工程建设步伐,2009年已实施集中供热的县(市)要继续加快集中供热能力建设;尚未开展集中供热的县(市)2010年必须实施集中供热。有条件的县(市)要积极推行焦炉煤气锅炉供热、电厂余热供热。
  (三)开展烟尘控制区建设。一是要治理洗浴业、餐饮业燃煤污染。全市各县(市)建成区内的宾馆、饭店、洗浴业燃煤茶炉、洗浴锅炉推广使用气、电、油等清洁燃料;整治餐饮业燃煤灶口,全面推行使用清洁燃料,消除燃用原煤;现有的餐饮业和单位食堂大灶,3个灶口以上的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现有使用原煤的餐饮业单位,2010年10月底以前必须完成煤改气;街头流动餐饮点禁止使用原煤,改用液化气等清洁燃料,彻底治理油烟废气对环境的污染。二是要治理采暖期锅炉污染。督促建成区内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小区全部入网集中供热,拆除分散采暖小锅炉;暂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供热能力小于0.7mw的燃煤锅炉,提倡使用气、电、油等清洁能源;供热能力大于0.7mw的燃煤锅炉,必须安装烟气脱硫除尘设施。三是通过治理燃煤污染和锅炉污染,各县市要积极开展烟尘控制区的建设,2010年年底前完成达标验收。
  (四)加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要按照垃圾处理资源化、减量化和无害化的原则,积极开展垃圾分类收集、处置。所有的生活垃圾处理场要严格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卫生填埋场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和管理应严格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标准》等要求执行;焚烧处理应严格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等有关标准要求;垃圾堆肥厂的运行和维护应遵循《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进行建设处置。各县(市)要加快所属区域内生活垃圾处理场的建设步伐,2010年年底前完成竣工达标验收,投入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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