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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2010]13号
【颁布时间】 2010-03-05
【实施时间】 2010-03-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7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省委十一届七次全委会和省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面对不断增大的就业压力,省委、省政府从“保民生、保稳定、保增长”的全局出发,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加大政策引导和推进力度,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收到了明显效果。但是,由于我省高校毕业生总量在持续增加,就业市场供大于求的问题和供求结构失衡的矛盾依然比较突出,一些高校毕业生择业观念落后,加之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尚未消除,高校毕业生就业难度进一步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十分严峻。因此,必须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进一步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高校毕业生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宝贵人力资源。高校毕业生就业不仅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的和谐稳定,而且关系到人才强省战略的顺利实施,事关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从推进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继续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把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密切结合本地实际,多方位搭建就业平台,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提高岗位适应能力,面向市场就业。要进一步落实各项政策措施,提供多方位就业服务,大力推进高校毕业生特别是纯农牧户和城镇家庭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就业。
  
  二、继续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加大政策引导推动力度,坚持面向企业、面向基层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分地区、分类别、多渠道逐步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
  (一)鼓励民营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民营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新增就业岗位每吸纳一名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合同期限给予企业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和一次性奖励,补贴和奖励的期限不超过3年。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社保补贴标准按单位应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一次性奖励标准每人每年1000元。
  (二)支持国有企业和省内重点建设项目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国有企业新增就业岗位每吸纳一名高校毕业生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合同期限,给予企业不超过2年的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社保补贴标准按单位应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国有企业吸纳纯农牧户和城镇家庭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社保补贴按《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09〕46号)执行。申报国家和省内重点建设项目的单位,要在项目实施方案中对新增就业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作出具体安排。重点项目聘用高校毕业生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用可从项目经费中列支。
  (三)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
  1.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继续开展“创业培训进校园”、“创业培训进社区(乡镇)”等专项活动,对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及时开展创业培训,力争每年达到1000名以上。对参加创业培训的高校毕业生要优先推荐创业项目,优先给予贷款支持,优先提供跟踪服务。
  2.加快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加大对西宁市、格尔木市“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的支持力度,从2010年起,省财政3年内每年为西宁市安排贴息资金1000万元,为格尔木市安排贴息资金300万元,用于支持建设1-2个创业园。其他地区也要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利用设施农牧业等建设项目,加快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建立高校毕业生科技创业园。
  3.进一步支持创业指导中心和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建设。各地区要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成立创业指导服务中心,为创业者提供创业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各州(地、市)及所属各县(区)都要建立健全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搭建融资平台,为创业者提供小额贷款担保服务。进一步扩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规模,鼓励各地区增加投入,2010年,省级财政新增小额担保贷款基金1亿元,按照省与西宁市、海西州3∶1,省与海东、海南、海北三州5∶1,省与青南三州9∶1的比例配套下达,支持推进小额贷款担保平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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