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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四条 对应该采取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形式问责的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对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提请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审理,并提出处理建议;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同时,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第十五条 被一票否决单位的否决期限为一自然年度;被一票否决的相关人员的否决期限自否决通知书下达之日起,否决期为一年,满一年的,自动取消一票否决。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责任事故是指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事故。不包括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事故。 第十七条 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责任追究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分管负责人是指分管事故发生领域工作的负责人。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系统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湘交安字[2007]599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