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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临汾市政府
【发文字号】 临政办发[2010]21号
【颁布时间】 2010-04-24
【实施时间】 2010-04-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7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0年全市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否决,考核评定为不合格:
  (1)对市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安排部署的工作落实不到位的;
  (2)对有关管理部门监督不力,管理部门管理工作不到位的;
  (3)事故发生前,发生事故路段存在重大交通安全隐患和交通秩序管理混乱与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的;
  (4)事故发生后履行现场救援,组织措施不力的。
  肇事车车籍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这一的,实行否决,考核评定为不合格:
  (1)对市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安排部署的工作落实不到位的;
  (2)对有关管理部门监督不力,管理部门对运输企业监管不到位的;
  (3)运输企业对运输车辆和驾驶员管理混乱,存在重大隐患的;
  (4)辖区内出行活动组织者雇用不具备安全出行条件的车辆、驾驶人的。
  事故死亡人数仍按原规定统计在事故发生地。
  3、市直有关部门年内在煤矿、危险化学品、消防等三个行业(领域)发生一次死亡6人(含6人)以上责任事故或发生2起以上(含2起)一次死亡3-5人较大事故,道路交通发生一次死亡6人(含6人)以上责任事故或发生3起以上(含3起)一次死亡3-5人较大事故,其他行业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责任事故的,实行否决,考核结论评定为不合格。
  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的各类事故总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的,实行否决,考核结论评定为不合格。
  
  四、安全生产工作的奖励与处罚
  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的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并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对年度考核评价获得优秀和良好及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按照安全生产工作任务轻重,将县市区划分为a、b、c三类:a类:尧都区、洪洞县、乡宁县、蒲县、古县、翼城县、襄汾县、浮山县。b类:侯马市、霍州市、曲沃县、安泽县、汾西县、临汾经济开发区、侯马经济开发区。c类:吉县、隰县、大宁县、永和县、壶口风景区。
  (一)对获得优秀确定为先进的a类县(区)人民政府(2个),分别奖励20万元。对获得优秀确定为先进的b类县(市、区)人民政府(2个),分别奖励15万元。对获得优秀确定为先进的c类县(区)人民政府(1个),奖励10万元。
  (二)对获得良好确定为先进的a类县(区)人民政府,分别奖励15万元。对获得良好确定为先进的b类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奖励10万元。对获得良好确定为先进的c类县(区)人民政府,分别奖励5万元。
  (三)对获得优秀的市直部门(5个),分别奖励10万元;对获得良好的市直部门,分别奖励5万元;对未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积极贡献,被评为先进单位(20个)的分别奖励3万元。
  (四)对年度评为全市安全生产先进个人(20名)的,每人奖励1万元。
  (五)对年度在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和创新、抢险救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20个)和先进个人(20个)分别进行奖励,先进单位各奖励2万元,先进个人每人奖励3000元。
  (六)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奖励的项目和金额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七)以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名义表彰本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单位(100个)和先进个人(200名),先进单位各奖励5000元,先进个人每人奖励1000元。
  以上奖励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对考核为不合格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选先进单位资格,主要负责人不能评选先进个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制定本地具体的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奖惩力度,促进我市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附件:1.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汇总表(略)
  2.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略)
  3.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工作考核内容(略)
  4.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考核内容(略)
  5.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创新工作考核内容(略)
  6.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略)
  7.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内容(略)
  
  
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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