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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赣发改收费字[2010]609号
【颁布时间】 2010-04-24
【实施时间】 2010-04-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7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西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电梯检验费标准的通知


  省质监局、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
  随着城市经济、特别是城市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电梯使用数量迅猛增加,因此,电梯检验的单位成本相应降低,为切实保护电梯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现对我省电梯检验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期检验
  1、住宅电梯:按电梯层站计算,12层(含12层)以下,825元/台;13层至24层,1025元/台;25层(含25层)以上,1225元/台。
  2、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600元/台。
  3、简易升降机:400元/台。
  4、各类电梯年检不合格需要进行复检的,按上述标准的50%收取复检费。
  5、国家《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在用电梯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
  
  二、监督检验(验收检验)
  1、各类新增电梯的监督检验(验收检验),其收费标准按电梯总造价的2%计算。
  2、电梯改造及重大维修的监督检验(验收检验),其收费标准按上述定期检验费标准收取的同时,对改造、维修新增投资部分加收2%的检验费。
  
  三、电梯检验机构对电梯的检验周期及检验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技术规范及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缩短检验周期、减少检验项目、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四、电梯检验机构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变更《收费许可证》相关手续方可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检验收费应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
  
  五、本通知自2010年4月15日起执行,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江西省劳动安全卫生检测项目收费标准的复函》(赣价行字[1996]62号)中有关电梯、自动扶梯的年度检验和监督检验(验收检验)收费标准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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