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10]43号
【颁布时间】 2010-04-23
【实施时间】 2010-04-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7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我市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管理,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客观要求,是建设节约型机关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迫切需要。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成立了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李泉山任组长,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编办和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为成员单位的市加强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我市驻京办事机构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应工作班子并明确一名同志负责联络,于4月30日前将工作班子、联络员名单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规范处置资产。对撤销的驻京办事机构的资产,派出单位要认真做好资产评估工作;严格资产处置程序,妥善处置房屋、车辆及其他资产,资产处置意见要经区县人民政府、市主管部门审核;对资金、往来款项和债权债务,要全面准确核实,经有关部门清算盘点后,注销单位银行账户;对所办经营性实体,要按照政企分开原则,认真研究,妥善处置。各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指导,严格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妥善安置人员。对撤销的驻京办事机构的人员,要从维护稳定的大局出发,认真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妥善予以安置。
  (四)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要认真贯彻《意见》精神,严格落实本方案要求,不打折扣、不开口子,坚决杜绝应撤不撤或变相在京设立办事机构等现象。除市人民政府核准保留的驻京办事机构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行使政府管理职能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和任何形式在北京设立新的办事机构或者派驻人员以驻京办事机构名义开展活动。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