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晋人社厅发[2010]57号
【颁布时间】 2010-04-23
【实施时间】 2010-04-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7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技工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各技工学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职业教育发展,加快培养社会发展需要的技能型人才,扩大技工学校招生规模,现就做好全省2010年技工学校招生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招生秩序
  1、2010年,全省具备学历教育招生资质的技工学校要充分利用教学资源,挖掘潜力,努力扩大招生规模,确保达到或超过上年的招生水平。
  2、各学校要充分发挥《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信息管理系统》的作用,实行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并及时通过系统向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上报新生注册名单和申报享受助学金人员名单。不得为同一学生同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申请学籍注册。
  3、跨省、跨地区联合办学招收的学生,在就读学校注册学籍。国家助学金由学生注册学校负责申请发放。
  
  二、专业设置和学制
  各技工学校要紧贴市场用工需求,及时调整专业设置,要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09年颁布的《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设置和调整专业。要按照《目录》中所列专业名称、培养目标、学习年限组织招生和安排教学。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直接招收高中毕业生,培养高级技工的学制期限为3年,培养预备技师的学制期限为4年;招收对口专业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达到中级技能水平学生,培养高级技工的学制期限为2年,培养预备技师的学制期限为3年。部分社会服务性的三产专业,以中级职业资格为培养目标的,由学校提前提出申请,经省厅批准,招收初中毕业生的学制可结合实际由三年改为二年,高中毕业生的学制可由二年改为一年半。
  
  三、招生对象
  技工学校招收省内外所有农村、城镇户口的应(往)届初、高中毕业生及符合条件的复退军人、在职职工、下岗失业人员,开展学制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及其他中短期培训。
  
  四、考生体检和考试
  考生体检工作在当地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进行,按原劳动人事部、卫生部颁布的《技工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细则执行。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力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文件规定,取消乙肝项目检测。
  今年技校招生仍实行考试与免试相结合的办法。即除部分定向招生的学校或报考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学校仍实行入学考试外,其余学校继续实行报名登记、面试体检、免试入学。新生入学后,各学校要组织摸底考试,以便分类指导、因材施教。凡实行考试的学校,考试结束后,按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列顺序,并在集中录取时,将考生的成绩顺序册报省厅备案。
  
  五、录取办法
  今年技校招生工作由省厅统一组织,分两批录取。集中录取时间另行通知。各技工学校要通过《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信息管理系统》将招生录取信息及时准确地在集中录取前上传,并将系统中自动生成的学生录取信息打印成册,市、县属学校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审核,报省厅注册;省管技工学校直接报省厅审核注册。录取通知书由学校颁发。
  
  六、招生宣传
  各技工学校要组织人员深入县、乡、村,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党和国家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方针政策,宣传技工学校的办学特色和毕业生就业情况,指导学生报考技工学校。各学校的宣传一定要实事求是,不得搞虚假宣传、虚假承诺。
  招生录取费由招生学校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缴纳。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