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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青震指[2010]62号
【颁布时间】 2010-04-23
【实施时间】 2010-04-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7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海省玉树抗震救灾指挥部关于切实做好玉树抗震救灾工作中档案收集抢救保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省玉树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玉树州委、州政府,19个责任片区,省直各机关单位,各人民团体:
  中央领导对做好抗震救灾中的档案工作十分重视,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办公厅主任令计划作出重要批示,省委书记强卫对做好抗震救灾中的档案收集和保护提出明确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领导的批示、指示精神,切实做好玉树抗震救灾中的档案工作,有关地区和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安排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做到档案资料收集齐全,抢救及时,保存完整,确保安全,便于利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做好档案资料的收集工作。全面收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各级党委、政府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的重要指示、决定、通知、有关的计划、安排、总结、各种专门会议的会议记录、纪要等文件材料;党和国家领导同志及各级党委、政府负责人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的重要指示、批示、讲话、电报、慰问信等文字、照片、录音、录像等文件材料;党和国家领导人视察、慰问灾区,境内外地区、单位、部队、志愿团体、友人来青海玉树地震灾区进行抢险救灾和慰问等活动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录音、录像等文件材料;抗震救灾过程中的宣传报道,涌现出来的感人事迹、英雄模范人物等方面的材料。
  2.各级机关单位档案部门要及时收集本单位、本系统在抗震救灾具体工作中形成的涉及组织领导、抢险救援、电力保障、通讯保障、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防疫检疫、物资供应、基础设施抢修恢复、水利抢险、预报监测、生活安置、生产恢复、物价管理、社会治安、次生灾害预防等方面的文字、图表、声像和实物档案资料。
  3.有关地区和单位要及时收集捐赠款物接收、捐赠款物公示、捐赠工作组织和救灾物资的登记、分配、经费管理、资金使用及其监督、审计、监察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灾后进行的善后处理、施工援建等工作中形成的文件资料。
  4.有关地区和单位对抗震救灾中的档案工作,要高度重视,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分管领导,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工作责任,及时了解和掌握抗震救灾中档案资料的形成、流向和使用全过程,加强监督和指导,做到应收尽收,及时归档。
  5.各级档案部门对形成的档案资料,要按照《青海省重大活动(事件)档案管理办法》(青办发(2001)53号)规定,及时接收、整理、归档,对收集的不同载体的档案资料(包括纸质、磁介质等),要分门别类,规范整理,并采用符合标准规范的包装材料和装具进行保管,确保档案安全。同时,各级档案部门要切实做好抗震救灾、灾后重建过程中的档案利用服务工作,切实发挥档案应有的作用。
  6.玉树地震灾区在抢救重要物资和清理废墟时,要优先抢救州、县档案馆和州、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档案,并进行集中统一保管,防止档案丢失和二次受损。
  7.地震灾区各州直、县直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的档案资料,要选择安全场所,实行集中保管,便于查阅利用。
  8.地震灾区档案部门在积极开展自救的同时,要组织人员到抗震救灾一线,拍摄、记录地震灾害原貌,抢险救灾过程,收集相关资料。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给予大力支持。
  9.抗震救灾工作结束后,档案资料统一移交各地国家综合档案馆进行保管。
  10.玉树州要迅速会同省国土资源和地震部门,对地震灾害进行评估的同时,及早提出和划定需要保护的典型地震遗迹和遗址,上报省玉树抗震救灾指挥部确定。
  有关业务方面的问题,请及时与省档案局业务处联系。
  联系电话:0971-8482466。
  
  
青海省玉树抗震救灾指挥部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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