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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办发[2010]61号
【颁布时间】 2010-03-05
【实施时间】 2010-03-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8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七部委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七部委《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318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按照如下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工程安全质量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各地、各部门要站在维护人民利益、保证经济健康发展的高度,强化安全意识,重视工程安全质量工作。要按照国家、自治区的工作部署,结合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层层抓落实的工作责任体系,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基础上,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切实组织抓好重大工程安全质量工作,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明确责任,抓好工程安全质量各项措施落实
  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把工程安全质量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工程建设单位对安全质量负总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工程中介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及《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职能部门在对项目情况进行审核及办理相关手续时,对项目工期、安全质量措施制定、落实情况要加强审查。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或未切实履行相应职责,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责任。
  
  三、加强监管,及时解决工程隐患问题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工程安全质量的督促检查工作,建立工程安全质量工作落实情况定期报送制度。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的安全质量管理方案、施工现场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安全质量责任等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责令暂停施工,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重新开工。全面加强对工程项目、参建企业和职业人员等基本信息、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的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布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信息,提高监管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四、完善制度,建立工程安全质量管理长效机制
  各地、各部门在工程建设管理制度体系建设中,要进一步强化工程安全质量内容,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建立、改进和完善安全质量监督、工程质量检测、工程质量评定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对工程安全质量的有关要求及违规行为的惩处措施,通过制度规范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工程安全质量管理的长效机制。同时,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抓好工程安全质量各项规章制度及文件要求的落实工作,做到令行禁止,以严格的制度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质量保障工作稳步推进。
  
  
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
  

  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3183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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