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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切实改善全市水环境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地表水跨界断面水质考核生态补偿机制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表水跨界断面,是指各县(市、区)辖区内主要河流入境的水质监测断面和出境的水质监测断面。出境的水质监测断面为考核断面,入境断面为参考断面,参考断面为非考核断面。 第四条 水质监测断面的设定,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确定;水质目标根据国家、省、市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山西省地表水域水环境管理区域方案》规定的水质目标值,并结合我市实际确定。根据国家、省的要求和我市实际,选取主要水污染物溶解氧、氨氮、挥发酚、石油类、化学需氧量等5项指标作为考核项目。 第五条 水质监测断面的例行监测,由市环境监测站组织实施,每2个月监测1次,分别于监测当月的1-5日进行。同时,每年不定期对水质监测断面监测2次,全年共监测8次。 第六条 市环境保护局每2个月通报一次各县(市、区)地表水跨界断面的水质状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各县(市、区)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 第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水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水环境保护任期目标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改善地表水跨界断面水质。 第八条 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要依法加强对辖区内排放水污染物单位(包括国、省、市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定期公布影响跨界断面水质排污单位名单和污染物超标情况,及时督促污染严重的排污单位完善治理设施,改进生产工艺和技术,不断减少水污染物排放量。 第九条 各排污单位应当采用成熟适用的治污工艺和设备,对外排废水进行有效治理,并保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转,在《排放污染物许可证》许可范围内稳定达标排放。 第十条 市政府每年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地表水跨界断面水质改善情况进行考核,把地表水跨界断面水质变化情况作为考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政绩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一条 具体考核办法:根据地表水例行监测结果,计算出每期考核监测得分值,每期得分值之和为年度考核得分值。每期考核监测基础分值为10分,年基础总分值80分。(1) 当河流入境水质达标(或无入境水流)时,出境断面超标污染物监测结果与出境断面目标值相比,每超标0.1倍扣1分,直至扣完10分;出境断面达标得10分。(2)当河流入境水质超标,出境断面选取超标污染物浓度,扣除其入境浓度值,每增加0.1倍扣1分,直至扣完10分;相应地每降低0.1倍加1分。最高加分不超过10分。(3)在上述计分基础上,出境断面的水质监测结果与上一期相比,如好转或恶化每0.5倍,对应增加或扣除得分值的20%。 第十二条 凡年度考核分值在80分以上,确定为优秀等级;凡年度考核分值在70-79分的,确定为良好等级;凡年度考核分值在60-69分的,确定为合格等级;凡年度考核分值在59分以下的,确定为不合格等级。 第十三条 根据考核结果,对优秀等级的县(市、区)前三名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不合格的县(市、区)予以100万元处罚。 第十四条 凡考核断面长期不能达标或多次出现严重超标现象的,将依据《山西省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对严重影响水环境质量,致使地表水跨界断面水质恶化的排污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治理或停产治理,直至关闭。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附:各县(市、区)地表水水质目标考核断面设置表(略) |